一、考点:
1、昆明考点:由云南省音乐家协会承办。开设钢琴、手风琴、电子琴、古筝、琵琶、成人歌唱、少儿歌唱、小提琴专业。
报名地点:昆明市翠湖北路25号云南省文联大院内办公楼四楼云南省音乐协会。
电话:5152250
省外及地州考生可函报,请将考生情况按报名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楚,并附上考生的近期同一底片的大一寸(护照像,58mm×36mm)免冠近照三张(黑白、彩色均可)寄到上述地址,同时将考级相关费用通过邮局汇款到上述地址,
收款人:云南省音乐家协会。
2、玉溪考点:由玉溪市音乐家协会、市文化馆承办。开设钢琴、手风琴、电子琴、古筝、琵琶、成人歌唱、少儿歌唱、小提琴专业。
报名地点:玉溪市东风中路128号文化馆
电话:0877-2050013
3、大理考点:由大理市民进艺术培训中心承办。开设钢琴、电子琴、古筝、小提琴、萨克斯专业。
报名地点:A、大理州歌舞剧院
B、大理市民进艺术培训中心;文化路星星琴行、星海琴行。
4、丽江考点:由丽江华艺琴行承办,开设钢琴、电子琴专业。
报名地点:红太阳广场毛主席塑像左侧丽江华艺琴行。
5、曲靖考点:由曲靖市音乐家协会承办。开设钢琴、古筝专业。
报名地点:曲靖市音协
6、昭通考点:由昭通市青少年艺术培训学校承办。开设钢琴、古筝专业。
报名地点:昭通佳艺琴行培训部(爱民路)、海楼路164号佳艺琴行。
电话:0870-2138585 2233788
7、安宁考点:安宁市春之声音乐培训中心,开设电子琴、钢琴专业。
报名地点:安宁春之声音乐培训中心
8、楚雄考点:由楚雄知音艺术学校承办。开考专业:钢琴、电子琴、古筝、歌唱专业。
报名地点:1、老城区知音艺术学校(南门坡)
电话:0878-3110177
楚雄市鹿城南路424号
2、开发区知音艺术学校
电话:0878-3396377
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165号州国税局综合楼二层
9、宣威考点:宣威艺苑琴行承办。开设钢琴、小提琴专业。
报名地点:宣威师范大门左侧艺苑琴行
10、石屏考点:石屏县喜燕艺术培训中心、珠江琴艺承办。
报名地点:石屏县天竹街宝秀集资房
11、个旧考点:个旧佳艺琴行。开设钢琴专业。
报名地点:个旧市五一路体育馆内佳艺琴行
12、嵩明考点:由嵩明县文化馆承办。开设电子琴专业。
报名地点:嵩明县文化馆
13、文山考点:承办单位:文山县叮咚琴行。开设钢琴、古筝专业。
报名地点:文山县西正街邮政局一楼文山县叮咚琴行
14、泸西考点:泸西涵韵琴行承办。开设钢琴、古筝专业。
报名地点:泸西县九华路计生局二楼涵韵琴行
15、德宏考点:由德宏州潞西市乐乐艺术服务部承办。开设钢琴、电子琴专业。
报名地点:潞西市德宏州歌舞团大院内
二、报名时间:
2008年5月15日~5月31日(昆明考点含双休日,考生及家长报名截止25日,指导教师提前领取表格,请于25日以后集中报名),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
三、报名手续程序
1、考生报名时需交报名费、考务费(按全国考级委报请全国物价局审批标准收费)、大一寸同底证件照三张(报考两级者交证件照六张),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其他照片。填写报名表,领取准考证。
2、关于报考级别,请考生事先征求指导教师意见,根据本人实际程度选择适当的级别后认真填报,因全国考级已联网操作,报名后不得改级,不予退款。
3、填写报名表时,考生与家长姓名、通信地址、邮编、电话必须详细清楚,考生姓名中的多音字、冷僻字、异体字均须注明汉语拼音,否则发生差错责任自负。
4、指导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请向教师本人问清楚后再填写,不要凭想象随意填写。
四、考级注意事项:
1、考级时间为7月下旬,昆明考点考试地点仍为昆明市第二教工幼儿园。具体试琴时间及安排,参试时间、考场安排,请于7月1日后到报名点看有关通知或拨打16888196查询。
2、考级时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未带准考证或未按规定时间参考均视为自动弃权,不予退款。“准考证”丢失,须与云南省音协联系及时补办(同时缴纳补办费)。考级结束后,还须凭“准考证”领取等级证书和评语,故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
3、请考生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等候叫号,为保证考级质量,考生由工作人员带入考场,家长一律不得入内。违反考场纪律将取消考级资格。
4、电子琴考生请自备电源插头,为防止临时电源故障或停电等意外发生,请自备好电池。
五、考核
根据考生自报级别,视其基本技巧、对作品的理解表达程度及临场发挥情况进行评定。凡考级合格者由全国考级委颁发等级证书。
六、查询考试结果:请拨打16888196查询。另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可以登录中国音协官方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www.musician.org.cn./www.chinama.org.cn.
七、领取等级证书及评语
1、领取等级证书及评语时间为11月10~16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地点在云南省音乐家协会(各地州考点时间由当地自行通知)。有问题证书请各考点于次年3月前交至考级办公室,再上报北京重办。
2、凡参加考级合格者由全国考级委颁发等级证书(证书及邮寄每本20元,由全国核定收取),合格与未合格者均由全国考级委发给评语一份,为此,凡考级者均须到云南音乐家协会指定地点领取等级证书或评语,请广大考生互为转告,不再另行通知。
3、为维护考生利益,防止意外情况发生,领取或代领等级证书及评语的个人、教师、机构,均须持考生本人的“准考证”,否则不予发证。
一、开设项目:钢琴、小提琴、手风琴、电子琴、萨克斯、琵琶、古筝、成人歌唱和少儿歌唱。
二、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钢琴:
1、教材:《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周铭孙)、《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周铭孙)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考试要求见教材;
(2)《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考试要求
1)基本练习:各级考生按照该书中规定的条目及要求进行准备,考试时由主考老师从中抽查一组。
2)练习曲及乐曲:各个级别均须在每级的四类曲目中各选一首(可由自己灵活组合,但不可在某一类中选两首或某一类中不选),共计四首乐曲参加考试。不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或擅自减少乐曲数目者,其考试成绩一律计为不通过。
3、其他: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周铭孙)已于2007年7月出版,《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与新出版的教材在2008年的考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二)小提琴:
1、教材:
1)《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达)
2)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两者任选其一,但是,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
3)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2001年3月第二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考试要求见教材;
(2)《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请辅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及其“附:”的内容。
1)音阶与琶音: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教材第一版的音阶、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
2)练习曲: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标记的练习曲应试。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
3)协奏曲:除第一级外,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应试。考试时,除门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中部的华彩段(Cadenza)后结束外,其他的协奏曲均不演奏华彩段。
4)外国乐曲: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二级以上考生免试。
5)中国乐曲: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的“附:”,乐谱见《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
3、其它:
1)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Vibrato);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
2)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达)已于2007年12月出版,在此之前使用的教材与新出版的教材在2008年的考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三)手风琴:
1、教材:
(1)《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李遇秋)
(2)《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考试要求见教材;
(2)《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考试要求:
1)基本练习:1-8级的基本练习,按《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基本练习合集》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9、10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3-8级的范围内抽查。
2)乐曲: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共计二首。
3)考试要求及其他:①考生参加考试,基本练习、练习曲、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②除9、10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律要背谱演奏。③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李遇秋)已于2007年12月出版,《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与新出版的教材在2008年的考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四)电子琴:
单排键电子琴:
1、教材
《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学会编,主编:王梅贞,执行主编:芦小鸥大众文艺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其它教材停止使用)
2、考试内容及要求
①基本练习: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基本练习”中由考官抽查一组。
②练 习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练习曲”中由考生自选一首背谱演奏。
③乐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乐曲”中由考生自选二首,用多指和弦方式背谱演奏。
④视 奏:报考7-8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视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⑤编配伴奏:报考9-10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为旋律配伴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乐曲:上述两首乐曲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此教材进行了各级别曲目的调整,使原来的1至9级,调整为1至10级,按照《中国音协重奏作品级别调整曲目安排方案(1级至10级)》选择曲目。
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乐曲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每4人为一组。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
以重奏曲代替乐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的基本练习及一首练习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乐曲;若选考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乐曲。重奏不要求背谱)。
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
(五)萨克斯:
1、教材:
①《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编)
②《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
③《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
考生可在以上三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
(2)《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
1)以考级教程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是:
①1—4级的考生,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此外,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
②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
③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2)以考级作品集(第二套)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
①音阶:1—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
②练习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及不带“★”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
③乐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外乐曲各一首参试。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音乐会练习曲》与《野蜂飞舞》两首乐曲,因篇幅均较短,故此按一首乐曲计。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中、外不限)。
④8—10级考生加试视奏。
3)、其它:
1)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
2)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六)琵琶: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乐 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七)古筝:
1、教材:《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
各级别规定曲目如下:
第一级:《在北京的金山上》、《孟姜女》、《关山月》、《穿花蜂》
第二级:《小鸟朝凤》、《三十三板》、《上楼》、《开扇窗》
第三级:《旱天雷》、《锦上花》、《西江月》、《河南八板》
第四级:《渔舟唱晚》、《纺织忙》、《小小竹排》、《汉宫秋月》
第五级:《洞庭新歌》、《浏阳河》、《山丹丹开花红艳艳》、《闹元宵》
第六级:《丰收锣鼓》、《春到拉萨》、《瑶族舞曲》、《香山射鼓》
第七级:《秦桑曲》、《战台风》、《庆丰年》、《铁马吟》
第八级:《雪山春晓》、《长城调》、《井冈山上太阳红》、《东海渔歌》
第九级:《林冲夜奔》、《草原英雄小姐妹》、《木卡姆散序与舞曲》、《黔中赋》
2)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
3)报考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
4)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八)歌唱:
成人歌唱:
1、教材:
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部分曲目)附钢琴伴奏谱》,主编:吴雁泽。
2)《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参加考试者需要按自己报考的级别,在《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中选唱歌曲两首,其中至少要有一首中国歌曲。
2)参加考试时,考生需自备《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作为考试时的伴奏。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3)考试时可以移调演唱。
少儿歌唱:
1、教材:《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吴雁泽)。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考生在《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内,自选“必唱歌曲”(有“★”号标记者)和“选唱歌曲”各一首参加考试。
2)所选歌曲有多段歌词,请按该歌曲的“演唱提示”的要求处理。
3)考生须自带《全国少儿歌唱伴奏CD》,按所选曲目编号参加考试。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4)各级的伴奏光盘CD都有两张:A盘的伴奏有旋律,B盘的伴奏除前、间奏外,较少有旋律。考生可在两种伴奏盘中任选一种参试。但鼓励考生采用B盘。
5)考试时各级别均可在±大二度以内移调演唱。
考生条件:年龄在6岁至16岁(199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之间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