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填写报名表要求:
1、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考生姓名中的多音字、冷僻字、异体字均须注明汉语拼音。
2、联系电话请留能在工作时间内联系的号码,并写清楚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收信人姓名均要求详细、准确、清楚。
3、指导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请向教师本人问清后再填写。不要凭想象随意乱写。
4、如有代替他人报名,有些项目不明的。一定要问清后再填。否则发生差错责任自负。
五、考试注意事项:
1、每位考生查询考试的具体时间及考场将从7月15日起至7月25日用以下两种方式公布:
A、在 16893707(信息台)咨询专线中公布(该电话为24小时全省范围内声讯服务)。请您用音频电话机拨打上述号码,拨通后按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所需信息。
B、也可在“山东电子琴网”查询(http://www.sddzq.com/)
2、参加小提琴、手风琴、二胡、琵琶考级者均需自带乐器,电子琴考场备有美得理MD-600型,除这种型号的电子琴以外,用其他型号电子琴的考生均需自带乐器。
3、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未带“准考证”者视为自动弃权。请考生注意,不要用手将“准考证”照片上的公章抹掉,以免在进入考场时引起误会。如有在考前丢失“准考证”者,需及时与省音协联系补办事宜。考级结束后,还须凭“准考证”领取等级证书和评语,未通过者领取评语,请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
4、考级成绩查询:
(1)考级结束40天后,从中国音协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www.chnmusic.org
(2)亦可拨打16893707(信息台)咨询专线查询考试成绩。
5、领取证书时间于12月1日至12月31日(节假日休息,过期办公室将不再安排专人值班)。
六、各种乐器的考级要求:
(一) 钢琴:
1、教材:《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新编第一版)》(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周铭孙)
2、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
(二) 小提琴:
1、教材:
1)《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达)
2)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两者任选其一,但是,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
3)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2001年3月第二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考试要求见教材,注:考生在演奏新教材六、七、八级双音音阶时,三、六、八度均可演奏一个半八度,即由第一音演奏到第十二音后省略高把五个音,然后下行 ;
(2)《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请辅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及其“附:”的内容。
1)音阶与琶音: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教材第一版的音阶、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
2)练习曲: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标记的练习曲应试。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
3)协奏曲:除第一级外,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的第一乐章应试。考试时,除门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中部的华彩段(Cadenza)后结束外,其他的协奏曲均不演奏华彩段。
4)外国乐曲: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二级以上考生免试。
5)中国乐曲: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的“附:”,乐谱见《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
3、其它:
1)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Vibrato);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
2)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蒋雄达)已于2007年12月出版,在此之前使用的教材与新出版的教材在2009年的寒假考级活动中同时使用,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