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 舞蹈专业考试说明序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的不断增加,为了加快培养适应综合素质人才的要求,贯彻执行宽口径、重基础、重素质的招生考试办法,并为指导我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舞蹈专业统一考试,特组织编印这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舞蹈专业考试说明》(以下简称《考试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舞蹈专业的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选拨性考试,主要目的是检测考生是否具有学习音乐、舞蹈专业的潜能并区分优劣,从中确认艺术类考生的资格,以便高等艺术院校(或非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选拔音乐、舞蹈艺术类人才。
自1996年艺术类专业实行全区统考后,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评分方法、评分标准都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使考试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统考成绩在区属院校的同类专业中通用,改变了考生报一校考一校,报多校必须考多校的状况,有利于合理利用艺术类生源,提高艺术类专业新生的整体质量。
这本《考试说明》是专业考试命题的主要依据,也是考生备考指导学习资料,它简要地阐明了各专业的特点,并按照标准化考试的基本原则,明确考试的目的,制定考试的标准,公布考试的范围,规定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并列举了必要的例题,便于有关教师和广大考生了解音乐专业全区统一考试考什么和怎么考,帮助他们减少学习、训练和应试的盲目性。
本《考试说明》已是第十四次修订。统考十四年以来,我们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参加艺术专业统考后的高校新生的专业素质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指导我们施考。音乐、舞蹈等专业考试必须遵循艺术教育的规律,把握音乐、舞蹈专业教育的特殊性,针对这些专业唱、奏、听、舞等主要的技能的特点,应重点考查考生的基本技能。因此,在研究今年的专业统考科目设置和修订《考试说明》时,我们对考试科目与内容进行了整合,突出专业特性,使《考试说明》更准确、更精炼,如“视唱”科目历来是内容繁杂且操作难度大的考试科目,此次在试题中,我们取消了单音模唱、音程模唱,节奏模仿和旋律模唱的内容,而只考视唱,这项改革既达到准确地检测出考生的音乐专业素质与水平的目的,同时更体现出其公正性及便于操作,又能缩短考试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广西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实行全区统考以来,广西招生考试院从区属有关院校聘请了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从事多年艺术教育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音乐舞蹈专业的考评经验,在我区普通高校艺术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成立“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考试专家组”。有了“专家组”的努力工作,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就有了更高的信度和效度。
参加本次修订的专家有广西艺术学院的蔡世贤教授、林贵雄教授、陆建业教授、吴远雄教授、张小春教授,广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黄小明教授、许燕教授、彭超副教授,广西民族大学艺术学院的杨学明副教授,桂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系的杨大恩副教授。全书由广西招生考试院审定,修订仍由蔡世贤教授执笔。
由于缺乏编写经验,时间也比较仓促,缺点在所难免。我们今后将及时总结提高和修订完善。我们也诚恳地希望得到从事音乐教育的教师、专家和广大考生的指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考试科目……………………………………………(1)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方法……………………………………(4)
第三章 考试内容及要求……………………………………(5)
第一节 乐理………………………………………………(5)
第二节 听音记谱…………………………………………(7)
第三节 演唱………………………………………………(7)
第四节 演奏………………………………………………(9)
第五节 视唱………………………………………………(10)
第六节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
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素质条件考核……………(11)
第七节 舞蹈………………………………………………(11)
第八节 舞蹈基本功………………………………………(12)
第九节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歌舞)、舞蹈编导(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专业素质条件考核……………………(12)
第四章 考试科目题例………………………………………(13)
第一节 乐理考试题例(参考样题)………………………(13)
第二节 听音记谱考试题例(参考样题)………………(17)
第三节 视唱考试题例(参考样题)……………………(19)
第四节 音乐各专业素质考核题例………………………(20)
第五节 演唱考试题例及参考曲目………………………(20)
第六节 演奏考试题例及参考曲目………………………(26)
附录一:关于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的通知…………………………………(48)
附件1:2010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53)
附件2:2010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舞蹈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54)
附件3:2010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艺术(含专科、高职影视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54)
附件4:2010年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报名卡……………(55)
附录二:考场规则……………………………………………(56)
第一章 考试科目
第一节 考试科目介绍
一 乐理
乐理,又名“音乐基础理论”。是专门研究有关五线谱、简谱等乐谱的记谱方法,以及音乐中主要因素的一门学科,用以作为研究深层次音乐理论、音乐创作、学习声乐和器乐必要的准备。简单的说来,它是学习音乐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它是音乐各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
二 听音记谱
听音记谱是音乐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主要是对考生进行音高、音调、节奏的听辩和记写能力的考核,它是音乐各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
三 视唱
视唱是指独自把一首现场指定的乐谱,按照它固有的调式、音高、节拍、节奏、速度和表情记号等,准确地视谱即唱。它是学习音乐的重要条件,主要考核考生的音准、节奏和识谱的能力。是音乐各专业考试重要的专业基础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三科是音乐类专业[音乐表演、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中外音乐史论、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旅游音响工程与电脑音乐等]考生的必考科目。
四 演唱
演唱又称“声乐”,是由人声演唱的音乐。它是以歌唱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表演(演唱)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声乐表演)专业面试的主要科目之一。
五 演奏
演奏又称“器乐”,是乐器演奏的音乐的统称。它是通过乐器演奏来塑造音乐形象、传达思想情感、表现音乐内容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表演(演奏)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器乐表演)专业面试的主要科目之一。乐器种类由考生选考,主要是常见的乐器,如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各种键盘乐器;西洋管弦乐器;中国民族管弦乐器等。
六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和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素质考核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和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素质考核,主要是对考生学习音乐的素质和条件(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语能力等)进行现场的了解和考核。
七 舞蹈
舞蹈是以有节奏的人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是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歌舞)、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现代舞)以及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选考舞蹈方向面试的必考科目。
八 基本功
基本功在此指舞蹈动作的基本构成,是检验舞者关于舞蹈动作构成基本能力及水平的客观体现,是舞蹈类专业面试的必考科目。
九 舞蹈素质面试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歌舞)、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等专业的素质面试,主要是对考生学习舞蹈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进行现场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形象、身高、身材、体形及肢体比例等)。这部分考核与舞蹈考试科目同时进行。
第二节 考试科目安排
一、音乐学
1.音乐教育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3选1
2.民族音乐学、中外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专业3+0: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二、音乐表演
1.演唱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唱
2.演奏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奏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3+0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四、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
1.声乐表演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唱
2.器乐表演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奏
五、旅游音响工程与电脑音乐专业3+1:
基础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专业科目——演奏
六、舞蹈类专业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歌舞)、舞蹈编导(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现代舞)、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舞蹈表演)各专业均为2+1:
基础科目——基本功、民族舞
专业科目——古典舞、芭蕾舞、现代舞3选1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方法
考试形式采用集体笔试与个别面试两种形式。
乐理、听音记谱和视唱为专业基础考试科目。乐理、听音记谱采用集体笔试的形式,听音记谱是由考场统一播放钢琴弹奏的录音,考生边听边记,考试时间为40分钟。
视唱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进行,由考生当场抽题进行考试。
演唱、演奏、舞蹈三项为音乐、舞蹈类专业技能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具体考试科目详见本书附录一中的附件1《2010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附件2《2010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舞蹈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科目一览表》。三项科目考试的曲目及舞蹈作品均由考生自选。演唱、演奏、舞蹈考试所需的乐谱、乐器及伴奏带等由考生自备(钢琴除外)。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及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对考生音乐素质和条件的了解及考核随演唱或演奏考试进行。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歌舞)、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专业的舞蹈(民族舞、古典舞)、舞蹈基本功的考试为一次性个别面试形式。该专业素质考核随专业面试采用个别面试形式进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乐理
考试内容
一、音
1.乐音体系、音列、音组、音区和音域;
2.基本音级和变化音级、音名和唱名;
3.音律;
4.自然半音和自然全音、变化半音和变化全音、等音。
二、记谱法
1.五线谱:
①谱表和谱号;
②音符和休止符;
③附点、延音线和自由延长号;
④变音记号;
2.简谱记谱法;
3.五线谱与简谱记谱法相互的译记。
三、节奏、节拍
1.节奏、节奏型、节奏的特殊划分形式;
2.重音、小节、节拍、拍子和拍号;
3.拍子的类别(单拍子、复拍子、混合拍子和交替拍子);
4.完全小节和不完全小节;
5.切分音、切分节奏;
6.连音符;
7.音值组合。
四、调
1.调、调号;
2.升号调、降号调;
3.调的五度循环、等音调。
五、调式、调性
1.调式和调性;
2.大调式和小调式;
3.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各种调式;
4.调式音阶;
5.平行调、同主音调、同宫系统调;
6.调式中的音程。
六、音程
1.音程和音程计算;
2.音程的种类;
3.音程的性质;
4.单音程和复音程;
5.音程的转位;
6.等音程。
七、和弦
1.大、小、增、减三和弦及其转位;
2.属七、小小七、减小七、减七、增大七和弦。
八、常用记号
1.临时变音记号;
2.省略记号;
3.重复记号;
4.演奏(唱)记号;
5.装饰音记号;
6.速度记号;
7.力度记号;
8.表情术语记号。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要求对乐理的上述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并能正确地表达和运用。
第二节 听音记谱
考试内容
包括听记单音、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等。采用五线谱或简谱两种记谱法记谱。考生在收听用钢琴弹奏的录音时,根据标准音听辩记谱。
1.听记单音:主要为a-a2以内的各自然音级和少量的变化音级;
2.听记音程: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各种自然音程。有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之分。
3.听记和弦:在七个基本音级(少量含变化音级)上构成的大、小三和弦,以及它们的转位;少量的原位属七和弦;
4.听记旋律:听记8小节左右的节奏片段或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节奏、调式、一个升降号调内的调及节奏组合。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
1.准确地听辨音高(给标准音)。
2.准确地听记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并能够准确地区分根音与冠音。
3.准确地听记和弦诸音。
4.准确地听记节奏旋律,并能准确地标记音值、节奏组合及划分小节。
第三节 演唱
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2.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3.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4.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1.演唱歌曲的数量
A.音乐表演(演唱)专业的演唱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①报考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考生,须演唱自选歌曲1首,用钢琴伴奏。
②报考演唱专业通俗唱法的考生,须演唱自选歌曲1首,唱法不限,用钢琴伴奏。
B.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演唱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中以演唱为主考科目的考生,须自选歌曲1首,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演唱,用钢琴伴奏。
C.钢琴伴奏安排。
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唱的考生整体要求与上相同,演唱作品程度及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四节 演奏
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和练习曲,以及音阶等基本技术练习。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2.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3.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4.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或基本技术练习)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1.演奏曲目的数量
音乐表演(演奏)专业的演奏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选考乐器的考生,自选乐曲和练习曲各1首。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奏的考生,考试要求与上相同,曲目数量为2首。
2.演奏要求
音乐各专业器乐的演奏要求方法正确,演奏姿势、手形、动作、指法或持琴、持弓、运弓(弦乐器)、口形(管乐器)等方面较规范;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节奏准确,基本功扎实,演奏熟练完整;表现力强,对作品艺术风格的诠释较准确,对速度、力度的把握准确、处理得当,艺术感染力较强,整体效果较好,作品技巧及表现要求有一定难度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可自带伴奏。除钢琴外,所使用的乐器自备。
第五节 视唱
考试内容
视唱考试采用简谱和五线谱两种谱式各一首,范围与内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的各种组合;附点节奏、切分节奏;弱起小节、三连音、少量的临时变化音和八度以内的各种音程级进与跳进等。主要根据音准、节拍、节奏、视谱、表现能力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五线谱曲目为无调号的大小调体系的旋律。
1.音准:即对所唱考题中的各个音高、各音程关系进行及调式感觉的准确性。
2.节拍节奏:即对所唱考题中各种音符的时值及节拍律动掌握的准确性。
3.视谱能力:即对考题视谱即唱完成的准确性、连贯性、完整性的熟练程度。
4.表现能力:即在视唱时对考题中的各种速度,力度等表情术语把握的正确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一、音乐学各专业、音乐表演各专业。
由考生在考试现场抽考视唱考题一套。考题中有五线谱和简谱,五线谱考题可采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两种唱法。
1允许考生在正式视唱前对考题进行默唱,限时半分钟。
2基本做到一次性连贯地视谱即唱,并做到音高、节奏准确。
3对节拍、节奏及五线谱的旋律视唱(一升、一降调号内)能熟练准确地掌握。
4对常用音乐术语记号(速度、力度等)能正确掌握和表现。
第六节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学习音乐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演唱或演奏考试科目进行。
要求考生: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形良好,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2.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3.身高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
4.声音清晰明亮,声带无病变;无口吃,无语音障碍;会说较标准的普通话,乡音能纠正。
第七节 舞蹈
考试内容
主要为选跳内容健康的民族民间舞、古典舞和现代舞等体裁的舞蹈。根据考生的形体条件、基本功、表现能力与韵律感、作品难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1.形体条件:即身高、五官、体形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基本功:即舞蹈的基本技能动作掌握及完成的程度。
3.表现能力与韵律感:即运用各种技巧动作诠释作品内容和情感的表现能力以及动作表现的韵律清晰、协调、流畅,把握舞蹈风格的准确程度。
4.作品难度:即完成作品动作技巧,表现作品内容及情绪情感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考两个方面的内容:
1.舞蹈表演:要求考生从民族舞、古典舞、芭蕾舞和现代舞等体裁的舞蹈中自选两段不同风格的舞蹈作品或舞段进行表演,每段舞蹈表演时间在两分钟以内为宜。舞蹈应体现考生本人的舞蹈艺术水平,并有一定难度,对常见规范的舞蹈基本动作及技巧要有所体现;对舞蹈作品艺术风格和情绪情感把握较为准确,表情与动作结合自然协调且较有韵律感。
2.舞蹈素质面试着装要求:上身——着体操服或紧身T恤;下身——着紧身高弹力练功裤或高弹力短裤;脚——穿软底舞蹈鞋;头——免冠,发式简洁利索。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舞蹈的考生只要求选跳一个舞蹈或舞段,主要考查其是否具备学习舞蹈最基本的条件。其余考试内容和要求与上相同。
第八节 舞蹈基本功
舞蹈基本功是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必考的舞蹈科目。由考生自选把下各种跳、转、翻等基本功的动作或组合,或者按主考教师指定动作跳考。所考内容应能体现考生身体的基本专业素质条件、掌握基本功的一定水平,以及恰当运用肢体动作的表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