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知,“五声”是古代一切音乐的主体,“六律”是由“五声”发展而成。即:宫、商、角、徵、羽、变宫“7”。在“六律”的基础上,古人把它再发展为“七律”。发展的方法仍用“五度相生律”。在春秋战国末期,古代乐师充分利用“四、五、八度旋宫相生律”的方法,开展了律制大改革。产生并使用了“十二律”;其命名是:黄钟“1”、大吕“#1”、太簇“2”、夹钟“#2”、姑洗“3”、仲吕“4”、蕤宾“#4”、林钟“5”夷则“#5”、南吕“6”、无射“#6”、应钟“7”)。同时产生并使用了“24律”、“纯律”,产生了“三百多律”等等。
当时,还未有“简谱”和“线谱”的发明,所以定“音名”时,由宫廷乐师来定。尽管那时十二律已经出现,由于大多数乐器不能演奏十二平均律,而且音律的律制也太多,作曲乐师也没有完善的作曲法,所以十二平均音律没有在民间广泛流传。
音乐律制,经过2千多年来无数乐师的实践后,证实应用“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这3种音律比较完善,而且在民间也流行。
“五度相生律”在民间弓弦器乐演奏上,人的听觉上感觉协调自然;“纯律”具有和弦音的结合,音响纯正而协调的特点,因此在和声效果突出的多声部音乐中使用较多;“十二平均律除八度音之外,各级音之间都不够纯正,但它是键盘乐器惟一最佳选择的音律。
目前,我国民族乐团乐器使用440Hz左右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其可行性是绝大部分的各种民间乐器制造者,因此均应用440Hz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标准。近50多年来的大型民族乐团演奏实践证明,十二平均律的应用演奏大型现代音乐作品是合适的。
在民间器乐小组奏中,如广东音乐“五架头”的演奏,使用广东音乐传统的、特殊音律来演奏,在我国北方民间的“吹歌”,江南苏州、杭州一带有特色的音乐“江南丝竹”,均属民间器乐小组演奏,使用当地传统的特殊音律。也就是说,“在演奏不同历史时期的民间器乐小组奏中,使用带有地方传统特殊性的特殊音律”。但在应用民间弹拨乐与弦乐演奏现今的外国器乐曲的齐奏、重奏时,使用纯律演奏比较合适。
由此可见,音律,就是规定音乐各级音阶之间的标准高度。由于人对各级音阶的记忆力不强,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各级音阶的高度。但我们可以通过对音律的认识,加强人对音程标准高度的概念,从而在演奏和演唱中把音阶的标准高度反映出来。
音律的宽度在理论上是无限的,但在人耳能接受的乐音范围却是有限的。从事音乐专业的音乐工作者,对乐音的分辨率大约是15Hz——18KHz;我国民间器乐演奏的应用中,乐器发出的基频振动一般是25Hz——8000Hz。在民族乐团的器乐演奏中,声音的强度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在30db——120db范围内比较合适。
在音乐的音律中,一般把乐器发出15Hz——220Hz左右范围的音频理解为低频,392Hz——2000Hz左右范围的称为中频,4000Hz以上称为高频。每位民族乐团的专业演奏员,在演奏中,除了能听到自己乐器所发出的声音外,同时要求其本人也能听到别人演奏的声音,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音量。另外,在演奏中,音律的标准高度是通过人的心理主观想象和记忆来实现的。
人耳在同等声压下(声音的强度),会对中频感到声音强,而对高频声音和低频声音则感觉到弱。所以,在民族乐团现场音乐会的演奏中,要不断调整高、低音乐器的演奏力度,防止声音的掩蔽效应,以适合听众在欣赏器乐演奏中的乐曲完整体现。
音律的应用是民族乐团必须遵守的规则。纵观几千年来音律的产生和发展,它是从古到今众多的乐师们不断追求音乐的完善、做出总结性的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