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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假奏”?评论引来名誉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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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9-15  来源:中音在线  编辑:孟老师  浏览次数:

导语:    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红艳因在《今日早报》采访时称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出中作假,被女子十二乐坊商标注册人、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京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章红艳以及《今日早报》所属的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晓京及世纪星碟不是适格原告,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于5月15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起因是在2004年8月16日,浙江《今日早报》第七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的文章。文章副标题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直言“这是令人痛恨的行为!”文中称,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红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奏会上公然作假,并披露女子十二乐坊在现场演出时,乐器演奏声并非来自她们的亲手弹奏,而是来自幕后早已准备好的音乐磁带或CD。文章中还提到,章红艳说女子十二乐坊的作假行为是对艺术的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的不尊重。文章写到:记者随即拨打女子十二乐坊的“缔造者”王晓京的手机以向他求证“作假”说的相关情况,

    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红艳因在《今日早报》采访时称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出中作假,被女子十二乐坊商标注册人、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京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章红艳以及《今日早报》所属的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晓京及世纪星碟不是适格原告,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于5月15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起因是在2004年8月16日,浙江《今日早报》第七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的文章。文章副标题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直言“这是令人痛恨的行为!”文中称,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红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奏会上公然作假,并披露女子十二乐坊在现场演出时,乐器演奏声并非来自她们的亲手弹奏,而是来自幕后早已准备好的音乐磁带或CD。文章中还提到,章红艳说女子十二乐坊的作假行为是对艺术的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的不尊重。文章写到:记者随即拨打女子十二乐坊的“缔造者”王晓京的手机以向他求证“作假”说的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王晓京的手机一直关机,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

    据查,世纪星碟是女子十二乐坊的商标注册人,王晓京是世纪星碟的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以章红艳在没有确凿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假奏”言论确实造成了对女子十二乐坊的社会评价降低为由,判令章红艳、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各1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各1800元。

    在二审的法庭上,章红艳的代理人称:章红艳进行艺术评论的对象非常明确,是女子十二乐坊,在评论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过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因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不能作为原告;章红艳对女子十二乐坊成员假奏的评论,是其作为专家、艺术家,用专业知识对女子十二乐坊提出的专家意见,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章红艳没有主动发表假奏言论,而是被动接受采访,且未经过章的同意即被公开发表。因此,章红艳代理人认为,法院应驳回王晓京和世纪星碟的起诉。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代理人表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名誉侵权的受侵害人是女子十二乐坊的全体人员,而不是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今日早报》客观陈述了章红艳的意见,并没有做出有倾向性的结论,反映问题基本真实,尽到了新闻媒体对新闻的审查义务,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王晓京以及世纪星碟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代理人称,章红艳称女子十二乐坊假奏是没有根据的,在公开场合公开接受采访并公开发表,即使不是故意侵权,过失发表了文章,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今日早报》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报道失实,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没有当庭出示新的证据,对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到底是正常的艺术争鸣,还是名誉侵权?新闻媒体是否尽到了在新闻报道中的审查义务?还要看北京一中院终审如何认定和判决。(来源:中国艺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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