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深化本市文艺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团组织管理服务职能,不断完善提升本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技术水平科学评价体系,为文艺人才在上海创业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经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同意,现就2010年度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专业范围
表演类:话剧(影视)、戏曲(越剧、沪剧)、曲艺(独脚戏、上海说唱、苏州评话、苏州弹词)、舞蹈(芭蕾舞、民族舞、现代舞)、声乐(美声、民族、通俗)、杂技专业;
演奏类:民乐、管弦乐、键盘(钢琴)、打击乐(民族、西洋、流行—爵士鼓)专业;
美术类:美术创作、美术设计、书法篆刻、美术(书法篆刻)理论专业。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具有上海市户籍(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市社会文艺团体中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事符合上述“认定专业范围”者。
下列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社会文艺工作者;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
3、从业过程中在业界乃至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对相关文艺单位(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学历
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表演、演奏类专业如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须具备对口中专毕业学历)
2、资历
中专毕业,从事文艺工作9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文艺工作7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文艺工作5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当年度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的。其中从事芭蕾舞、民族舞、杂技表演的,从事本专业年限可相应减少一年。
上述各专业在相关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国际、国家或省部级重要奖项(优秀奖以上、且持有相关证书)者,可不受学历或资历限制,经不少于二位同行高级专家(指具有艺术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可直接申请参加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
(二)各专业技能和业绩要求
1、表演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能模仿外语字母发音,演唱外国歌剧选段或歌曲);能够比较准确地领会作品的思想,较好地完成承担的表演任务;具有一定的舞台表演经验;对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2、演奏类:掌握乐理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有一定的视奏能力,能够根据作品的要求正确地表现作品的内容,较好地完成承担的演奏任务;具有一定的舞台演奏经验;对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3、美术类:比较系统地掌握美术理论知识,熟悉美术创作规律;有较好的艺术表现能力(或设计能力,或美术理论),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有个人风格的美术作品、设计项目和论文,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反映;对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4、各专业应有相关数量的舞台、影视、创作作品,其中部分表演、演奏专业还应累积达到一定的演出场次。
(附件一:《2010年度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专业技能和业绩要求一览表》)
凡被认定为具备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者,由艺联颁发《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该《证书》可作为社会文艺团体聘任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规定,择优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取得《证书》者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上海市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认定形式、专业组开设
(一)由认定专业委员会专家组采取材料评审、专业答辩、现场展示申报者业务、观摩申报者演出等形式相结合。
(二)如遇当年度开设的某一专业组申报者中符合现场认定要求少于5人之情形的,该组现场认定将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
四、申报材料及内容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申报表》和《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自荐综合情况表》;
2、本专业工作总结一篇,应反映本人从事本专业期间所取得的成就(包括对本专业是否有所发展、有所创新,是否形成受业界认可的个性特色),体现本人的专业能力、从业业绩、本专业学识水平。
(二)材料内容
1、《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申报表》1份(打印件,见附件二);
2、《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自荐综合情况表》10份(打印件,见附件三);
3、本专业工作总结1份(打印件);
4、本人身份证、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等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各1份;
5、学历学位验证报告、职称资格、获奖证书、演出或展出说明书等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各1份;
6、演出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各1份;
7、能够反映个人业务能力的DVD音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视频为家用DVD播放器格式,时间总长10至15分钟);
8、个人承诺书1份(见附件四);
9、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上述文字材料一律用A4纸张。
五、受理单位、时间及费用
(一)单位: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静安区康定路211号艺海大厦801室)。
(二)时间: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不含双休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16:30)。
(三)费用:认定费每人350元(上报材料时一并交付)。
六、其他
(一)申报者在递交本人各项材料时,需签署由艺联制作的《承诺书》。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论文,以及提供其他不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不予认定或取消已认定的资格。
(二)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所在演艺单位自留底稿,相关材料除原件外,其他一律不予退回。
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 联系人:朱 勤 李古川
● 联系电话:62588981*8000或8004 、62538959、62538926
●附件一:2010年度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专业技能和业绩要求一览表 (106)
●附件二: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申报表 (58)
●附件三: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定自荐综合情况表 (59)
●附件四:个人承诺书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