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张先生在进场排练时,不慎碰倒了一把大提琴,被索赔34万余元维修费、往返机票费等共计35万余元。据使用者称,这是一把18世纪博洛尼亚大提琴,价值163万余元。昨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审此案。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去年9月16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三殿乐队排练厅,她作为乐队大提琴手参加音乐会的排练,张先生为客席助理指挥。排练未开始前,她将其从中国音乐学院借用的大提琴横放于排练场前门左侧,并不影响通道通行。此时,张先生路过时突然跌倒,撞压在其大提琴琴身上,造成严重损坏。
刘女士称,当时在周某的见证下,双方签了事故确认书,张先生认可因其过错造成,同意负全责。因大提琴是中国音乐学院从美国购买的18世纪博洛尼亚大提琴,购买价合人民币163万余元,其作为借用持有人负有保管责任,若有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经学院指定,她将琴送至美国出售方修理,修复费达34万余元,往返机票费等1万余元,共花费35万余元。
刘女士称,事发后,她多次试图与张先生就修琴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对方后来干脆避而不见,因此诉至法院索赔修复费用等35万余元。
昨天下午,张先生亲自出庭。张先生是天津音乐学院的教师,他解释称,他摔倒时确与大提琴有触碰,但并不确定大提琴的损坏就是他造成的。事发后,“刘女士等人轮番对我进行4个小时的威逼利诱,让我签事故确认书,我才签字”。张先生说,随后对方拿出书面材料说琴价值230多万,“我认为对方存在欺诈”。张先生说。
张先生表示,他并未逃避,而是在国内积极为刘女士找人修琴且费用合理,但对方坚持去美国修琴,从而扩大损失。张先生称,他的月收入才3000余元,无力承担34万余元的修复费。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编辑/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