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若考生所在省(市)举办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考生须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市统一测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
(二)为保证艺术特长生招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四)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应到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定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演出和比赛等有关活动;
(五)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招收2012年艺术特长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艺术教育中心电话:020-84115568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附件1: 艺术特长生音像资料(光盘)内容与规格要求
附件2: 中山大学艺术特长生专业面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