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音乐术科考试【声乐复试评分细则】
第一条:声乐复试评分原则为上限95分,下限65分。
第二条:上限与下限之间划为65分~75分、75分~85分和85分~95分三个评分段,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65分~75分:作品较完整,音准、节奏、歌词基本正确,有一定的声音条件和歌唱状态;
(二)75分~85分:作品完整,音准、节奏、歌词正确,有较好的声音条件和歌唱状态,有较好的音乐表现力和较好的歌唱气质;
(三)85分~95分:作品完整,有一定难度,音准、节奏、歌词准确,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和把握作品风格的能力,有良好的舞台歌唱气质和形态。
第三条:各试室组长有权指定考生演唱任意段落或中断演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