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上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考生,参加我院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院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叁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或专业方向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并且公示,我院方能录取。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电话:0411-87614578 87627868
传真:0411-87613295
地址:大连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
邮编:1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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