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为发展上海音乐学院科研生产力,建设新兴学科,引进竞争机制,缩短科研周期,提高科研水平,以推动我院教学、创作和各项学术进步,音乐研究所实行科研课题聘用制。
二、建制
课题评审委员会
本所将聘请各学科领域的专家构成课题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题审会定期制定和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向本院教师和研究生以及海内外专家学者公开征聘。
题审会认定应聘者资格并选出中标者;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度;并在课题完成时组织专家主持科研成果评审结题;对完成课题情况不良的应聘者,评审会有权提出警告和做出中止其课题的决定,
三、课题应聘与审定
(一)、应聘者资格
1、凡本院在职,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的教师,均可向本所提出应聘申请。
2、中级职称应聘者若有两名高级职称者推荐,亦可独立申报课题。
3、欢迎海内外学者就本所发布的课题指南中的特定范围提出申请。
(二)、申请
1、申报者承认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应聘者必须按统一规定表格申报项目,表明参加者的研究能力和基础,以及项目的篇幅、思路、纲目、写作期限和写作阶段成果。(详见《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科研课题申报表》)
3、本院教师及外内外学者申报者亦可自选课题,但必须简明论证该课题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国内外对此项目的研究动态,本人研究能力的基础,以及说明项目的篇幅、思路、纲目、写作期限和写作阶段成果等。
4、申报表一式六份。
(三)、审定
1、为形成有序的科研发展,支持与我国当前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课题,支持与本院音乐艺术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题审会根据本院的科研发展规划,根据本所年度课题指南,对具备上述特色的原创性的应聘课题申请予以优先考虑。
2、题审会根据应聘者的研究实力和进行项目研究的必要保证条件,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应聘课题者名单。如项目应聘者为题审会成员,讨论和投票时应以回避。
4,题审会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对部分选题内容论证尚不够清晰者,要求其进行开题报告,通过答辩形式决定课题立项结果。
四,合同
(一)签约
1、应聘者之申报经题审会认可,本人又愿意遵守双方认可的协议,即可进行签约
2、课题完成,聘用关系解除。
(二)合同内容
1、 知识产权
按我国著作权法16条规定,经签订聘用合同,为工作任务而产生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为此,本所有权对应聘者的科研进展定期检查,并承担为应聘者未完成的研究保密的责任。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行权、编辑权等)为作者与本所共同享有。本所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二年。在此期间内涉及商业行为,作者与本所以及第三者共同签约,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归本所所有。例如,该课题作为优秀项目列入出版,本所承担出版资助,但课题承担者将不再享受版权稿酬。
两年后,著作权人可与第三者以与本所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 课题经费
1)题审会根据项目之学术价值、社会使用价值、所需之智力劳动含量,以及本所目前的经济能力设定课题经费。
2)课题经费由酬金及科研经费两部分构成。
酬金为研究人员之劳动成本,占课题经费的80%,由工资部门逐月发放。科研经费为研究人员之业务成本,占课题经费的20%。科研经费采取包干制,为研究工作所需之资料、调研、差旅等费用均在此范围内,通过报销审核办法自行支配使用。
3)课题经费按项目付酬。酬金标准按照年度指南制定的标准执行。
4)特约研究员如有特约任务,则按专题专酬原则签约支付。
(三)违约(敬请仔细阅读)
1、 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计划的应聘者,须在约定交稿日之前二周向本所提出,并另行签订交稿日期。
2、 因故延期交付课题者,本所不再支付延期内的课题酬金与课题费。即,一年课题审核为四期,每期三个月,当期未能按时交稿者,将扣除三个月的课题经费,因特殊原因请假,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同时,须经本所认可(本所保留解释权)除外,其它原因未交稿者一视同仁。
3、 延期两次后仍无法完成研究课题者,本所将根据合同终止聘任关系。但已经完成部分,本所依然在二年内优先享有该部分成果的著作权。
4、 如有发现行骗欺诈者,本所有权追回已付给之课题经费。
五、期中评审检查
(一) 阶段成果评审鉴定
应聘者须按合同签订之阶段期限,向题审会汇报工作进程,并根据此获下一阶段课题经费。
(二) 最终成果评估鉴定
1、题审会根据课题的不同学术领域,专门组织专家对应聘者鉴定之阶段进度成果进行评估鉴定。
2、题审会以项目的信息涉及之广度、深度;论证的严密性;成果的独创性及其对学科发展意义和现实意义等评估方法评鉴课题质量。
3、课题完成结项者,根据需要,本所将开具结项证明。
4,课题完成后,双方自动解除合约关系。
2010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