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以翻唱汪峰词曲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以草根明星的身份亮相央视春晚。就在这对组合忙于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并不断参与各种演出时,拥有汪峰作品版权的大国文化音乐版权有限公司发表了声明,称从即日起,任何个人及团体演唱由汪峰创作且该公司拥有词曲权利的音乐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如未获得作者本人、版权所属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书面授权,在任何非公益、商业演出活动以及大型演出活动、电视晚会中演唱这些歌曲,该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汪峰也在自己的博客中以一篇长达5000字的博文“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来阐明自己的态度。此事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的热议,一部分网友对汪峰的“维权”行为表示支持,另一部分网友则出于对草根明星的同情,认为汪峰处理此事“太狭隘自私”。而有业内专家则认为,这可能是近年来我国最受关注的一场版权保护纷争,而这一纷争有望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中国版权保护的“春天”早一点到来。
音著协: 是否授权 充分尊重会员意愿
汪峰在博文中提到作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他所创作的作品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身为作者的他感到很无力也很悲哀。对此《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表演权的规定,汪峰有权作出禁止性声明,而音著协也会充分尊重会员的意愿。同时《著作权法》对于表演权也有专门规定,也就是说,组织“旭日阳刚”进行商演的组织者应主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表演权使用费,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已经为各种商业性演唱会的表演权授权问题提供了最好的解决途径。据刘平介绍,音著协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由于人力、物力有限,不可能掌握所有商演信息,而目前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虽有增强,但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很多商业演出组织者并不会主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因此音著协只能先针对那些中心城市中举办的大型、超大型商演的组织者进行接洽,如不予支付则会采取法律手段。但他们的努力也只是杯水车薪,要想改变目前的状况,还有待整个社会版权意识的增强。
专家:组织演出须先获授权 录制作品只需付酬
记者观察发现,整个事件的焦点集中在“翻唱”和“禁唱”上。那么从法律上我们应如何理解“翻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翻唱”不是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对于某首歌曲来说,只要词曲作者没有将独家演唱的权利授权给首次演唱的表演者或演出组织者,那么,作者可以继续授权其他人演唱,其他人的演唱都属于合法。
那么汪峰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演唱自己的作品呢?索来军认为,《著作权法》中有“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但也同时规定“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应当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这点来看,词曲作者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演唱自己的作品。但对于有组织的演出,承担获得许可和付酬义务的是演出组织者,而不是表演者本人。对于有组织的演出活动来说,如果词曲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发声明禁止某歌手演唱某歌曲,对于歌手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歌手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和付酬的义务,声明应当是只针对演出组织者的。至于什么是“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演出”,著作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索来军认为至少应当包括带有经营性的专门演出或其他营业活动中的演出。
针对汪峰提出的禁止演唱,有网友提出,这是否也意味着他人不得对这首歌制作录音制品呢?据索来军分析,《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一旦某词曲作品的演唱被录制了,作者又没有发表声明禁止其他人再演唱录制,那么其他人是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进行录制的,只支付报酬即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许可。至于作者禁止他人再演唱录制的声明应当在何时发布,以及对于进入法定许可状态的作品,作者能否再禁止他人录制,《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索来军表示,声明应当在首次录制发行之前或同时发布,而不宜在作品进入法定许可后再发声明,以免造成使用作品的混乱。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