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试性质和目的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音乐特长生专业考试是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组成部分。主要考核要考核或检测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将来面向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特长生。
二. 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总分满分100分。
考试项目包括:
1. 主考项:声乐、钢琴
2. 必考项:普通话朗读、身材仪表、视唱练耳、声乐(钢琴)
3. 加试项:器乐、钢琴
说明:① 考生必须参加主考项和必考项的考试。
② 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必考项应是身材仪表、视唱练耳,加试项应是器乐、钢琴或舞蹈。
③ 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必考项应是身材仪表、视唱练耳,声乐,加试项应是器乐或舞蹈。
④ 当主考项是舞蹈时,必考项应是身材仪表、视唱练耳,声乐,基本功测试,加试项应是器乐或钢琴。
三. 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主考项、必考项、加试项均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声乐为主考项:总分=声乐得分×60%+ 身材仪表得分×10%+视唱得分×10%+练耳得分×15%+加试项得分×5%
2. 钢琴为主考项:总分=钢琴得分×50%+身材仪表得分×10%+视唱得分×10%+练耳得分×15%+声乐得分×10%+加试项得分×5%
3. 舞蹈为主考项:总分=舞蹈得分×50%+身材仪表得分×15%+视唱得分×5%+练耳得分×5%+声乐得分×10%+基本功测试得分×10%+加试项得分×5%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必考项之一。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以声乐为主考项或必考项的考生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曲目自定。
范围是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
说明:①可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考生不可自带伴奏及伴奏带。
②也可采取清唱形式,监考老师在钢琴上给出相应音高后,考生即开始演唱。
③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
④考生一定要自带歌谱。
3.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50%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 30%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20%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4.成绩评定
采用100分,分优(86分以上),良(80—85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分数段。
注:考生演唱的曲目必须符合考试要求,否则予以扣分处理。
(二)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两首作品,其中弹奏奏鸣曲快板
乐章一首或乐曲一首,曲目自选;弹奏车尔尼练习曲一首,曲目自定。范围是车尔尼849练习曲(第1至第10首除外)299、740练习曲,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钢琴程度选择其中一首。
(2)以钢琴为加试项的考生现场弹奏一首作品。曲目自选,范围是奏鸣曲快板乐章、乐曲和练习曲。
说明:①考生弹奏练习曲的速度应接近原谱的速度。
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3.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10%)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
速度及音色的能力。(60%)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20%)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10%)
4.成绩评定
采用100分,分优(86分以上),良(80—85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分数段。
注:①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
②考生演奏的曲目必须符合考试要求,否则予以扣分处理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器乐是考生的加试项之一。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1)以器乐为加试项的考生现场背谱演奏乐曲一首,曲目自选
(2)。乐器种类包括中西各类管弦乐器、弹拨乐器、打击乐器及手风琴等(竖笛、口琴、风琴、单排键电子琴、电吉它、葫芦丝、葫芦笙、巴乌、喉管、秦琴等不列为考试项目)。
说明:① 乐器自备。
② 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3. 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10%)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60%)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20%)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10%)
4.成绩评定
采用100分,分优(86分以上),良(80—85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五个分数段。
注:①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②考生演奏的乐器必须符合考试要求,否则不给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