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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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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4-7  来源:中音在线  编辑:韩老师  浏览次数:

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2004年1月),推进我院学风建设,增强全院师生的学术道德意识,规范我院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根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2009年我院成立“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和《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现将《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再次公布如下,要求全院师生遵照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指出:“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2004年1月),推进我院学风建设,增强全院师生的学术道德意识,规范我院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根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2009年我院成立“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和《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现将《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再次公布如下,要求全院师生遵照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指出:“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院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等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

  第三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三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窃、抄袭、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四条 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时,必须注明出处。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和注释,捏造事实

  第五条 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不得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不得在未做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禁止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六条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级别。

  第八条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科研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审阅等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九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规范化管理的评定性机构。科研处是负责实施学术规范化管理的职能机构,二者同时接受监督和举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对于严重和恶劣的违规和抄袭现象,给予违规人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可执行降级处分。

  3、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经审查确认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报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

  4、或取消硕士、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5、已取得学位但其学位论文被发现有严重违规现象的人员,撤销所获得的学位。

  第十五条 暂停、终止有违规和抄袭现象的科研项目,对于当事人所从事的该项学术成果,学院不予承认,并追回已拨付给当事人的该项科研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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