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艺特长生行为,促进学校体艺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体艺特长生的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学校
具有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资格的学校。
二、招生原则
体育特长生依据专业运动队的完整性、招生学校教练员对口性的原则,由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联合确认后录取给相关项目布点学校;艺术特长生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三、招生数量
(一)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学年度招生计划指标的5%以内。
(三)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数量含在学年度招生计划数内。
四、招生条件
(一)体育特长生
1、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八、九年级获得以下体育运动成绩之一的:
(1)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
(2)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
(3)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
(4) 经县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认定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个别体育后备人才。
2、体育运动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运动员,还须是初中毕业应届生,学业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符合上述第(1)类条件的运动员,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60%以上。
(2)符合上述第(2)类条件的运动员,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以上。
(3)符合上述第(3)类条件的运动员,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80%以上。
(4)符合上述第(4)类条件的运动员,学业考试成绩不受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限制,经县招生委员会审核公示录取。
(二)艺术特长生
1、在义务教育阶段获得以下艺术成绩之一的:
(1)获得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类比赛一等奖、通过省艺术特长A级测试或中央、上海音乐学院考级达8级以上。
(2)获得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类比赛二、三等奖、市级一等奖(团体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三类)或通过省艺术特长B级测试。
(3)获得市教育局组织的音乐、美术类比赛二、三等奖(团体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三类)。
(4)经县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组织测试认定确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少数艺术后备人才。
2、艺术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学生,还须是初中毕业应届生,学业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符合上述第(1)类条件的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70分以下。
(2)符合上述第(2)类条件的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50分以下。
(3)符合上述第(3)(4)类条件的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下。个别特别优秀的艺术后备人才,学业考试成绩不受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限制,经县招生委员会审核公示录取。
五、录取程序
(一)每年的二月份,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体艺特长生的招收计划。
(二)每年的五月份,学校把符合条件的拟招体艺特长生的相关证明及材料报送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统一录取。
(三)每年的六月份,由招生办把录取的体艺特长生名单送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六、特长生的权力和义务
一旦录取可享受普通高中学生的待遇,但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体艺特长生训练及县市级以上的各类体艺比赛。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