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遴选原则
1.有利于加强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发挥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
2.根据国家批准的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遴选。
3.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须做到公平公开,坚持标准,优化结构,统筹规划,择优选聘。
二、遴选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培养及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取得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的我校正式在编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具备我院人事处所认定的教师资格。
3.我院研究生培养方向为音乐学、舞蹈学、戏剧影视学、艺术管理等,入选导师应是上述研究方向的专业教师。
4.一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担任一个专业方向的指导工作,确需指导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的,须报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遴选程序
1.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2.拟申报硕士生导师的教师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系(部)为单位交科研与研究生处初审。
3.科研与研究生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和材料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率2/3以上为通过。
5.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上报院长批准、签发。
天津音乐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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