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2013年本科(香港)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3 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 398 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 (舞蹈系): 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 邮政编码: 510500
第五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星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 2013 年本科(香港)招生计划数为 30 名。面向香港招生的系别(专业)及招生名额如下:
※ 为保证生源质量,我校有保留不录满名额的权利。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2013 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填报我校。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专业面试。
第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 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高级程度会考。
第九条 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录取标准为: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 2 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 1 级。
参加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考生录取标准为:
中国语文及文化、英语运用达到“E”级;
其他科目有两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级; 或其他科目有一门达到高级程度会考的“E”级,另有两门达到高级补充程度会考的“E”级。
第十条 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表演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唱法)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女身高在 1.6 米以下、男身高在 1.7 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女 1.62 米以下、男 1.7 米以下。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10000 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 1700 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 1800 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执行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 2013 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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