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基层文化产品的供给,不断活跃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艺作品“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社会功效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社会职能,用文艺的形式及时向各族群众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自治区党委决定建立政府购买演出机制,对自治区地、县两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下基层公益性演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机构:自治区文化厅
二、考核对象:自治区各地、州、市、各县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基本原则:鼓励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扩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演出,认真做好文化惠民服务。各地区、县市要在维持当地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已有的演出场次不减、经费保障渠道不变、演出经费不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演出,对超过自治区规定演出场次的地、县两级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补助。补助办法自实行起执行五年,期间增人不增资,补助标准不变。
四、补助标准:40人以下的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每团每年20万元,40人以上的每团每年25万元,各地、州、市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每团每年25万元。
五、经费管理:文化厅每年先直接给各团拨付15万元用于演出保证,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对于完成演出任务的团体按标准补足经费,未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减。扣减下来的资金将以奖励性补助的形式用于公益性演出场次高、文化惠民服务突出的团体。自治区的补助经费直接拨付演出团体,主要用于演出所产生的节目创作、误餐、演员演出场次补助、集训期间的补助、演出服装的制作、演出设备的租用和维护以及下基层演出所需的燃油费等。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账目要规范清楚,自治区文化厅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有挪用情况将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补助经费。
六、考核办法:
1.县级艺术表演团体每年下基层公益性演出必须完成80场,地级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完成60场。对于在年度内未能完成场次要求的团体,将核减补助经费。
2.演出场次主要是指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性演出,不包括接待演出、商业演出以及其他不属于公益性的惠民演出。
3.每场演出的时长保证在60分钟左右,明显低于时长要求的不能计算上报场次。
4.每场演出由演出团体提供一张数字图片,图片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MB,图片为演出现场全景,内容主要反映现场观众和演出情况。同时,填写演出情况登记表,并由演出场地所在的单位加盖公章后连同演出照片一并上报自治区文化厅。
5.上报演出资料要细致及时、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虚假行为,文化厅将对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补助费用。
6.演出资料要求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分别于第二个月的25日将两个月的全部演出资料报自治区文化厅艺术处,逾期不报者将扣减剩余经费(文化厅艺术处邮箱:ysc@xjwh.gov.cn)。
本考核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行,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