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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艺术资源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时间:2012/3/27 18:02: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艺术资源信息库”系统功能,确保各类艺术信息的完整与准确,实现我省为艺术资源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结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及艺术院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江西省“艺术资源信息库”,对江西省各类艺术信息进行采集、统计,更好的整合、利用艺术资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管理方式

  第三条 江西省“艺术资源信息库”各管理终端通过互联网实现连接,管理权限分级设置。各有关单位应确保艺术信息上传及时、内容准确、格式规范,充分体现 “艺术资源信息库”的艺术性、实用性、前瞻性和权威性。

  1、按照文化行政管理权限进行三级区分。第一级为各省文化厅,第二级为各地(市)文化局,第三级为各县文化局。

  2、 垂直管理与横向管理相结合。按照省文化厅、各地(市)文化局、各县文化局实行三级垂直管理,同时与各级内部横向管理相结合。

  省文化厅对直属及各地(市)、县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地(市)文化局对直属及各县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县文化局对本县信息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条 系统管理及保密

  1、各级文化行政主管机关,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艺术资源信息库”,同时明确主管部门、领导及负责日常工作的信息员,由信息员具体进行艺术信息的录入、审核与上传等工作。

  2、用户帐号及密码要严格保密,如出现密码泄漏、数据丢失,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有人员变更,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上报备案。

  三、信息采集与审核

  第五条 信息采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可靠,确保政府文化行政管理的权威性。

  第六条 机构库、人物库采集表中的录入项目,每项均须认真填写。如确无可填写内容,数字需填写“0”,文字需填写“无”。

  第七条 艺术信息除由本级负责审核,还须经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审核。

  四、信息资源更新与上报

  第八条 为确保艺术资源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艺术信息每季度应更新一次(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的10日以前上报),重要信息随时更新。

  第九条 各地(市)文化局每年要依据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形成艺术资源信息分析报告,报艺术处备案。

  第十条 各地(市)文化局要加强对上报信息的审查,报送信息由报送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艺术资源信息化建设列入艺术工作考评内容。建库工作不到位,该项评分为零分。信息报送延期一天扣一分,延期7天报送,通报批评。

  五、执行日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