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招生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按需招生,宁缺勿滥,确保招生质量。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审批复试及录取办法。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复试和录取的日常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和本学院面试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各专业成立5人以上的复试小组,负责本专业的面试工作,其成员均应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以教授为主。根据考生人数,同一专业每满30人可再成立一个复试小组,但各复试小组面试评分标准(附件一)必须严格统一。
3、各学院应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1)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并签定复试责任书,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制度,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2)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的教师应执行回避制度。
(3)所有参加复试的教师复试过程中应关闭通信工具,复试期间禁止与考生及亲属接触。
(4)对复试工作中营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4、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名单、专业复试小组名单、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工作处审查。
5、每个复试小组设专(或兼)职秘书一人,记录本小组考生复试问答情况,最后复试记录连同复试结果经小组长签字后报招生工作处备查。
6、学校成立纪检人员组成的复试监督小组,对各学院执行复试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三、复试条件及要求
1、复试人数基本控制在2012年国家下达的各专业(领域)计划招生人数的120%~200%。计划招生人数越少,复试比例越大,最大至200%;计划招生人数越多,复试比例越小,最少至120%。各专业(领域)按一志愿考生初试总成绩排序,在国家分数线上分别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复试名单(最后一名并列时,均可进入复试)。
2、推免生不再参加复试。对于有推免生的专业(领域),确定复试人数时,应将计划招生人数减去推免生人数后再乘以复试比例。
3、一志愿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复试分数线(附件二)。向我校调剂考生须满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调剂系统中我校设置的相应专业调剂条件,才有资格被调剂并参加复试。
4、复试考生须经资格审查合格。各学院应认真核查考生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初试准考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由教务处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毕业证书入学报到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