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收费情况如下:
1 、汉语言文学、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税务、法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土木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网络经济学、物流管理、国际商务、项目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7000 元人民币。
2 、艺术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景观学、城市规划、光电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9000 元人民币;
3 、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1000 元人民币;
4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00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上述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 2B 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5 万元。第二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各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 5 分的福建省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4 万元;文科第 6 至第 10 名和理科第 6 至第 10 名,各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院 30% 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在嘉庚学院设立“中国银行奖学基金” ,每年提供 5 万元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 2007 〕 44 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院报考厦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章 文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