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
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及报考志愿,从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除招收国防生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费执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有关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2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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