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1.根据音乐表演与舞蹈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唱法专业)及民族声乐系(民族唱法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女身高要求在 1.6米以下、男身高在 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在 1.62米以下、男 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与音乐专业),女身高在 1.60米以下、男 1.68米以下。
2. 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10000元;留学生每生每年 25000元。 住宿费: 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 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 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 8000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 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 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 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 3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 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 6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适用 于星海音乐学院 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 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 规定为准。
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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