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建立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是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必要环节,同时也是优化学术环境,保证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我院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前提。为了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与管理办法。
一、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2、具有本专业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音乐表演技能,且有一定的学术-艺术成就,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在本专业学科或学科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较高水平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和音乐理论研究。
3、身体健康,能胜任硕士研究生全学程教学指导任务。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必备条件
1、本院在岗或在聘、取得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任教一年以上的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教两年(含)以上的教师。
2、任副教授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在学院本科教学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指导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独立开设一门(含)以上的研究生课程。
3、任副教授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理论方向教师的学术论文须发表在核心期刊)。
4、任副教授或相当于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符合以下一项条件者:(1)主持及参与过院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独立编写教材1部、或创作并在国内外公演各类音乐作品1部以上;(2)在国内外举办独奏(独唱)音乐会一次、参加各种表演形式的公演音乐会2次以上;(3)在省级以上音响、音像公司出版个人专辑;(4)本人在音乐表演艺术上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所教学生在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研究上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者。
5、新增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含艺术学理论、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视唱练耳等),年龄在40岁以下,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6、申请导师资格的教师,须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专业考核,由本人述职介绍所取得的教学与研究成果。
三、外籍、外聘教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条件
1、聘请的外籍研究生导师须符合国家有关外籍教师管理规定,遵守学院管理要求。须具有较高音乐艺术水平、理论水平,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师德良好,教学严谨等。凡有违背中国法律及学院管理规定,学术不端或教学上有较大失误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通过,解除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2、外聘研究生导师,须符合本遴选办法中的基本要求和必备条件,并遵守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要求。凡学术不端或教学上有较大失误者,由院学术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通过,解除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与要求
1、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室)推荐。
申请人首先向所在系、部(室)提出申请,填写《西安音乐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简况表》,并提供学术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科研项目立项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
2、资格审查。
院研究生部、人事处对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3、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审议小组)根据《西安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与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者为通过。通过者增列入次年招生计划。
五、其他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学院学科建设需要和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对特殊专业方向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经个人申请、所在系推荐、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当延续研究生导师资格。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确定应体现“坚持标准、择优推荐、严格审定,保证质量”的原则。学院可视招生规模、专业布局、教育发展形势等因素,适当调整研究生导师数量和专业方向,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开设第二专业方向。
3、考试中出现泄露试题、评分评卷中显示出不公平、不公正等营私舞弊行为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师德规范者,一经查实,由院学术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4、本遴选制度及管理办法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5、相关条款及内容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