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性集体管理受限,权利人不必担心“被代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另一引起权利人强烈批评的是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许多权利人认为,这一条擅自扩大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担心自己“被代表”,更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自己去收费,而自己却收不到使用费。
而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明确限制了其适用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修法应通盘考虑各方利益,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
对于唱片业而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几乎完全满足了其要求。此前,唱片业对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反对意见最为激烈和密集,有网友因此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第一稿中的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利用“法定许可”,照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这当然不对。但第二稿把“法定许可”条款删除,使著作权法中没有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也是不对的。制定著作权法必须通盘考虑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修改后,照顾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但谁来替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和发声?
李明德说,没有法定许可,词曲作者很可能失去多家授权的权利,在面对实力强大的出版方、传播方时,将被迫签下独家授权协议,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对听众而言,也将失去欣赏多样性作品的可能。他举例说,从理论上讲,没有了法定许可,听众很可能只能听到李娜一个人演唱的《青藏高原》,其他演唱者如韩红、谭晶如果没有得到最初发行这首歌的唱片公司的授权,就别想演唱这首歌。(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