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集体管理是否需待制度成熟
臧彦斌认为,第二稿中对延伸集体管理范围作出了限定,这显然是国家版权局尊重权利人意见的表现。但他同时指出,集体管理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其机制还有待完善,其效能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他向记者举例指出,短期来看,一些小公司希望扩大作品传播面苦于找不到买家,一些KTV经营者难以逐个寻找权利人而希望获得一揽子授权,这种情况下延伸集体管理很有必要。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每个行业最多只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此情况下延伸集体管理的后果是容易导致权利的“垄断”。他认为,集体管理是必须的,但一个组织不适合代表所有人。
周亚平也认为,延伸集体管理虽然将范围限制为广播电视机构的播放权和卡拉OK的表演权,但是,就这两项重要的权利来说,还是“伤害”到了著作权人。他告诉记者,在一些可以自主维权的领域,权利人还是希望可以自己拥有许可权和议价权。他还表示,实施延伸管理的国家,基本所有著作权人都是会员,只剩下不足1%的作品无人管理,这些作品基本上都是孤儿作品。因此,他认为延伸管理制度的前提是超过99%的著作权人都是会员、集体管理制度非常成熟,否则,延伸管理有可能会走向反面,即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剥夺:著作权人只剩下获酬权,失去了许可权和议价的权利。
除此之外,对原草案反应激烈的音乐人、曲作家李广平也在7月12日的微博中援引了《南方都市报》对他的采访表示,“新草案中最大的进步,就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最为遗憾的一点,就是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没有规定。政府事实上只默许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一家音像著作权管理组织,而且这两家机构彼此还不存在竞争。”
针对延伸集体管理的质疑,此前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曾在本报回应说:(修改草案)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