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第十八届全国音乐作品(民乐)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央民族乐团承办,定于2014年2月在北京举行。
(二)本次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全部评审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对参评作品进行评选。
(四)评奖分初评、复评、终评,采取审听录音与审看乐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颁奖仪式暨获奖作品音乐会择时另定。
二、作品要求:
(一)参评作品应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旋律优美、意境深远,适应人民群众的审美情趣。同时,思想性、艺术性、技术性并重,能代表国家水准,体现时代精神。
(二)凡2010年2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评。
(三)作品形式包括民族管弦乐独奏、重奏、合奏及其它形式组合,其中,组合形式的主奏乐器必须为民族乐器。
(四)管弦乐作品不得超过15分钟,组曲和多乐章协奏曲不得超过25分钟,重奏、独奏及其它形式组合作品不得超过12分钟。
(五)采用创作歌曲、影视插曲、乐曲及其它艺术品种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六)作品报送材料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三、作品报送及相关要求:
(一)各省市报送作品数量不限,但每位参评作者报送作品最多不得超过两部。所有作品通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作品可由参评者直接报送。
(二)请提交下述材料:
1.完整的作品乐谱(五线谱)一式十份,作品文字介绍、CD一份,作品获奖后需提供乐谱电子版,届时组委会将另行通知;
2.作品报名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可复印);
3.作者近期彩色半身照三张(4CM×5CM);
4.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请于2013年12月31日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第十八届全国音乐作品(民乐)评奖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的乐谱、CD恕不退还)。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5号,中央民族乐团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933821、64933819
传真:010-64914584
联系人:张晖、伊达平、肖文礼、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