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专业笔试时,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达招生办公室领取试题,确认考试科目、考试人数、答题时间。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设施、核对考生信息、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笔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装袋送交招生办公室,会同工作人员装订、密封、签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九条 院纪委组成专门机构,委派督察员,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的监督,视频资料及所有考试资料保留一年。各考场对每天考试情况应有备案记录,具体数据应备份。
第三十条 省外各考点由学院招生委员会指定一名院领导带队,是该考点专业考试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考试进程、执行考试纪律、协调考务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各系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在各考点的专业考试,对本系专业考试负全责。各系各专业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试工作。
第七章 评分阅卷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课面试评分按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划分,评分小数点后只保留一位数。等次分数如下:优秀为85分以上(含85分);良好为80—85分(含80分);一般为70—80分(含70分);合格为60—70分(含60分); 不合格为60分以下。
优秀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5﹪,良好人数的比例占复试人数的25﹪(一分之间各占5﹪),一般以下人数所占比例不作规定。分数段百分比以半天时间为单元计算,评委个人所打分数超出比例者所在单元打分全部作废。
第三十三条 评分和阅卷
(一)各专业主科面试时,评委按照评分等次及各分数段比例要求,当场评分并签名。
(二)每场专业主科面试结束后,考场组长负责将评委签字的评分表收齐装袋,并与考务组长、纪委督察员共同签字密封,由纪委督察员送交招生办公室。
(三)笔试阅卷于各科考试结束当日开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评卷小组流水作业、集体阅卷。
第三十四条 成绩计算
(一)招生办公室组织成立计分组,负责所有考生分数的计算、统计、录入计算机和核对工作。
(二)计算分数时,院纪委负责从评委所评专业面试分数中,分专业、分考场按70﹪的比例抽取分数,所抽取分数的份数在11人以下的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在13人以上的去掉两个最高分、两个最低分,剩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考生专业考试最后得分。未被抽中的分数为参考分,密封保存。
(三)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不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分值,具体计算由算分组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比例进行。
(四)同一科成绩录入计算机时,由三组人员(每组3人)分3台计算机同时录入,录入结束后3台计算机数据库合库检索纠错,纠错无误,确认成绩。
(五)成绩录入完成审核无误后,确认加密,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查分。
(六)依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当年录取计划,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和合格人数,由招生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公布考生成绩和专业合格线。
第八章 录取原则和方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我院属教育部规定的有自主招生权的高等艺术院校,可依据当年招生计划,自主划定专业课和文化课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六条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相关专业的《视唱练耳》、《乐理》按比例计入总分。除舞蹈专业外的其它专业均设基本乐科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达到当年规定合格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中,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照文化课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专业按专业、考点、省份,依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所有专业计划录满为止。外省各考点各专业的具体录取计划数,按照所在考点专业合格人数与外省各考点专业合格总人数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年录取工作开始前,招生办公室向学院招生委员会提供考生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志愿状况及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信息和政策,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当年本科具体录取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系招生领导小组根据院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原则和本系各专业招生计划,提出预录取名单,报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开始录取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拟录取名单须报请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始投档,录取生效。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校一个月后,院招生委员会和院纪委组织对新生专业水平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将按照纪律规定问责。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四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需缴纳报名费、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收取。
第四十三条 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招生考试及办公事项开支,不足部分由学院给予补充。
第十章 监督监察
第四十四条 院纪委全程参加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察,对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招生办公室和纪检审办公室设立招生考试举报电话,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投诉举报。对在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违反纪律的,一经查实,学院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西安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2012年12月25日颁发的《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实施条例》(西音院字[2012]174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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