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绩评定与公示
江苏省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
教育部规定的试点招生高校,根据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的情况评出成绩。省内7所部属高校以及经批准自行组织测试的省属高校,须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将优秀、合格评定的标准、比例等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向考生发布测试结论。
招生高校应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入选考生名单(含认定有关高校测试结论的考生名单),按《江苏省2013年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附件2)要求,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http://tszs.jseea.cn)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教育部规定招收艺术特长生的53所高校还应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经审核后,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各招生高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及江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六、录取工作
在专业测试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参加了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测试的考生,各招生高校可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按以下规定择优录取:
1.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则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专业测试达到合格等级、高考文化分在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相关高校投档线下20分(含)以内、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其志愿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专业测试达到优秀等级、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的考生,根据其志愿及相关高校的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向相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不予投档,高校也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有关政策录取。
七、加强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专业测试工作由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1.有关高校要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决定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校测试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主要职能机构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和有关联系方式等,须包含在测试方案中,于测试工作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评委的遴选要经校测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严格的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且原则上应从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招生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评委和考生在测试期间的管理。
3.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测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具体操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规范操作,合理把握评判尺度,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类必要的保障。在高校专项测试期间,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和有关专家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艺术特长生招生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重大疏漏或违反规定的高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责任属试点高校的,将予以暂停或取消其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其艺术特长生报考资格及参加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