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办〔2013〕15号
重庆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你所《关于成立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的请示》(渝校卫〔201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筹建“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和你们提出的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建议人选。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请你们速到重庆市民政局办理筹建、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手续,同时在“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筹建期间,不得以“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名义开展筹建以外的活动;由于1999年成立了“重庆市书法教育研究会”,故“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艺术教育”应不含“书法教育”。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7〕14号)的规定,请你们在完善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建议人选的相关手续后,适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我委备案。
此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9日
抄送: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