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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音乐学院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执行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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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4-16  来源:中音在线  编辑:韩老师  浏览次数:

导语:  为促进我国高等音乐教育的教学、学术及科研活动的开展,满足各地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迫切要求提高音乐学科研能力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培养音乐高等专门人才的途径,经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处研究制定,并经院务会讨论后批准同意,决定自即日起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发布并实施中国音乐学院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执行条例(暂行)。   一、培养目标   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在我院的学习,进一步加强音乐基础理论知识,拓宽学术视野,了解高等音乐教育与研究的前沿动态,增强独立的科研能力,提高科研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打下基础,并使之达到较高的理论研究与艺术实践的水准,促进国内各类音乐、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及校际学术活动的互动开展。   二、接受对象   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国内各音乐、艺术院校,以及高师音乐、艺术学院、文化管理部门中在职任课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   三、培养与交流方式   培养访问学者采用脱产方式进行。

  为促进我国高等音乐教育的教学、学术及科研活动的开展,满足各地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迫切要求提高音乐学科研能力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培养音乐高等专门人才的途径,经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处研究制定,并经院务会讨论后批准同意,决定自即日起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发布并实施中国音乐学院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执行条例(暂行)。

  一、培养目标

  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在我院的学习,进一步加强音乐基础理论知识,拓宽学术视野,了解高等音乐教育与研究的前沿动态,增强独立的科研能力,提高科研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打下基础,并使之达到较高的理论研究与艺术实践的水准,促进国内各类音乐、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及校际学术活动的互动开展。

  二、接受对象

  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国内各音乐、艺术院校,以及高师音乐、艺术学院、文化管理部门中在职任课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

  三、培养与交流方式

  培养访问学者采用脱产方式进行。

  1.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交流与学习,并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研究课题要与导师共同商定:

  (1)访问学者自带与导师研究方向相一致或相近的课题

  (2)参加导师的研究课题

  2.每学期可选修4-5门研究生课程

  3.可参与我院组织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4.在我院每学期开办一次访问学者论坛

  四、结业形式

  1. 获得主课及8—10门选修课成绩;

  2. 完成一场访问学者论坛

  3. 完成《访问学者交流计划》内容,并对完成情况,主要收获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认真的自我鉴定。

  4. 由导师对其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和科研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写出恰当的评语。

  完成以上内容后,发给“中国音乐学院访问学者证书”。

  五、报名

  1. 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为报名时间

  2. 申请人根据本人研究方向事先联系专业主课导师(导师名单参见附件1),并由两名相关专业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推荐

  3.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音乐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附件2)

  (2)专家推荐表2份(附件3)

  (3)《访问学者交流计划》一式三份(内容包括:科研方向与课题、科研方法与步骤、拟达到的预期目的、其他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附件4)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版两寸照片2张

  (6)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职称证书复印件

  (8)近期学术论文(已发表或未发表)2篇和科研成果鉴定材料;作曲研究方向需提交作品总谱1-2部;表演专业各研究方向提供申请人本人的演唱、演奏录像资料(VCD, VHS等)。

  (9)报名审核费100元

  六、录取与培养费用

  经本院研究生处会同各专业方向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将于每年年7月寄出。

  培养费用为25000元/年(含部分专业主课学费),入学注册时一次性付清,由我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我院不安排住宿。

  访问学者在我院学习交流期间,可办理中国音乐学院校园一卡通,凭卡使用本院琴房、查阅本院图书馆资料及参加我院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七、注意事项

  1. 访问学者在本院学习交流期间,应遵守中国音乐学院相关管理条例、尊重导师,努力完成学习与交流计划,积极参加导师和学校安排的政治与业务活动;

  2. 因病、因事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超过的由研究生处批准;中途终止访问或延长访问时间的,须由选送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院、处具体审定。

  3. 访问期满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处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电话/传真:010—64887364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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