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准考证号 | ||||||||||
拟录取学院 | 拟录取专业 | ||||||||||
学习工作单位 | 档案所在单位 | ||||||||||
拟录取类别确认 | 经本人慎重考虑并同本人所在单位协商一致(限在职考生),确认拟录取类别为第( )项: | ||||||||||
1.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录取后同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调取本人人事档案;非在职人员调取人事/学籍档案。毕业后考生自主择业)。2.定向硕士研究生(录取时签订三方定向协议书,不调取人事档案。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3.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录取时签订三方委培协议书,不调取人事档案。毕业后回委培单位工作)。4.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录取时签订自筹经费协议书,在职人员同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调取考生人事档案;非在职人员调取人事/学籍档案。毕业后考生自主择业)。 | |||||||||||
考生工作单位政审意见(含考生思想表现、学习情况、业务能力及奖励处分等评价): | |||||||||||
考生所在单位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
备注:1.本表由考生和考生所在单位填写,未落实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填写;应届本科生由就读院校党委(分党委)填写。填写的单位信息必须同网报时信息一致。2.请考生将本表填好后在复试时提交给相关学院。政审不合格或未按时递交本表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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