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内容
音乐术科统一考试科目构成:
审美能力考查 + 术科(必考科目+主考科目+加试科目)
1. 审美能力考查:以作文的形式考查美术欣赏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审美情趣等。
2. 必考科目:视唱练耳。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科目考试。
3. 主考科目:声乐、钢琴、器乐、舞蹈。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科目。
4. 加试科目:选声乐为主考科目的,加试科目为钢琴、器乐、舞蹈其中之一项,限选一科;选钢琴、器乐、舞蹈其中之一项为主考科目的,可以任选另两项其中之一项为加试科目,但同时还要加试声乐。(即声乐为必加试科目)
音乐术科考试总分为100分,其中审美能力考查30分,必考科目视唱练耳30分,主考科目35分,加试科目5分。
二、考试要求
⒈ 考生不准化浓妆,不准穿奇装异服参加考试。
⒉ 以钢琴、器乐为主考项的考生要具有正确的演奏姿势,基础比较扎实,曲目有一定程度,背谱弹奏,演奏熟练规范有情绪。
3.原则上,报考音乐类舞蹈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身体比例协调,体形肥胖者不宜。
一、声乐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主考科目或加试科目之一。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
二、考试范围及内容
考试时演唱歌曲1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流行歌曲除外),曲目自选。钢琴伴奏一律由考场提供(不可自带伴奏),曲谱一律用A4纸打印。
三、评分标准
⒈ 嗓音条件50%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呼吸器官无疾病。
⒉ 演唱方法30%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畅通,吐字清晰。
⒊ 音乐表现20%
能用较准确的普通话演唱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二、钢琴考试说明
一、考试内容及要求
1. 以钢琴为主考科目和加试科目的考生均演奏一首曲目
2. 考试范围:练习曲或中外乐曲,考生自备一首
3. 参考考生必须左右手指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二、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奏。
三、评分标准
⒈ 演奏姿势,演奏方法,基本功。
⒉ 演奏的速度,准确性,流畅、完整。
⒊ 演奏音色、层次、力度变化。
⒋ 对音乐作品的理解,音乐风格,音乐形象,乐感及表现力。
⒌ 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如何。
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程度的曲目。
三、器乐考试说明
一、考试内容与范围
⒈ 乐器种类:中西各类管弦乐器、弹拨乐器(竖笛、口琴、风琴、单排电子琴、葫芦丝、葫芦笙等暂不作为考试项目)。
⒉ 演奏乐曲一首。
二、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奏,乐器自备,可自带伴奏。
三、评分标准
⒈ 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⒉ 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⒊ 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⒋ 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四、视唱练耳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视唱练耳为考生必考科目。视唱练耳考试是通过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来检验考生的音乐素质,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
二、考试内容与范围
视唱练耳考试分为练耳与视唱两个部分的内容。
⒈ 单音音高模唱和音组模唱,组合方式为分解和弦、音列。
2. 听唱基本音级音高名称。(C大调)
⒊ 节奏模仿(1条),拍号为2/4拍,共2至4小节,以四分音符为一拍的各种基本节奏型组合;
三、考试形式
考生按测试题各部分要求,采用用唱名或用"啦、啦"(节奏模仿可用手拍出或用嘴念出)模仿的方式。
⒈ 单音给出试题音响二次(给标准音)。
⒉ 节奏模仿给出的音响不超过三次;模仿用嘴念出或用手拍出。
五、舞蹈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考生舞蹈表演技能的测评,鉴定学生的身体条件(开度、软度、弹跳)、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节奏感以及表演水平,发现和选拔具备一定的学习舞蹈的条件和素养的考生。
二、考试内容
⒈ 舞蹈种类: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和当代舞。(不含街舞及操化类的舞种)。
⒉ 考生需自选舞蹈片段或组合一个。(舞蹈片段内容不限,最好有基本功的展示)。
⒊ 舞蹈主项还要加试基础功。
三、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
⒈ 时间为1分半至2分钟。
⒉ 自备光盘考试的舞曲音乐必须是第一首。
⒊ 考试时,必须穿练功服,舞蹈鞋,不需穿演出服。
⒋ 舞蹈主项的考生除了要考舞蹈片段,还要接受基本功(软开度、跳、转、翻等技术技巧)的考试。
四、评分标准
⒈ 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软开度、弹跳能力)。
⒉ 表演连贯、完整。
⒊ 具有一定的节奏感和协调性。
⒋ 舞蹈风格把握准确,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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