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社会艺术教学水平等级资格培训颁证》
标准细则暂行条例
一、目的:为促进我省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艺术教学水平,不断完善社会艺术考级机制,明确社会音乐教师的教学水平标准,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颁发《福建省音乐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教学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教学资格证》。
二、对象:凡在我省从事社会艺术教学工作的会员,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经本协会专家组审核通过,均可获取相关专业以及相应等级的《教学资格证》。
三、形式:本《教学资格证》按音乐的不同专业独立设项,目前拟设声乐、钢琴、电子琴、手风琴、小提琴、二胡、古筝、琵琶、扬琴、笛子、吉他、萨克斯、黑管、小号、长笛、音乐技术理论等专业。各专业均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种等级证书。
四、申报条件及考核标准
(一)高级资格证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专业院校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者;在省、地(市)专业文艺团体从事本专业表演工作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演唱员、演奏员。
2、毕业于专业院校,具有本专业特长和从事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工作或文化工作,长期在社会开展本专业教学,本人获得社会艺术考级第八级以上的优、良辅导教师荣誉奖累计不少于3次;培养高级艺术人才成绩显著者。
3、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社会艺术教学工作,所指导的学生累计有15人次通过社会艺术考级同一专业第八、九、十级考试,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且成绩显著者。
4、本专业研究方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曾经在社会上举办过本专业的个人音乐会。
(二) 中级资格证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专业院校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助教;在县(市)级专业文艺团体从事本专业表演工作的初级演唱员、演奏员。
2、毕业于专业院校,具有本专业特长和从事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工作或文化工作,长期在社会开展本专业教学,本人获得社会艺术考级第五级以上的优、良辅导教师荣誉奖累计不少于3次;培养中级艺术人才成绩显著者。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社会艺术教学工作资历者,所指导的学生累计有15人次通过社会艺术考级同一专业的第五级以上考试,其中第六级以上应占30%,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且成绩显著者。
(三) 初级资格证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长期从事社会艺术教学,所指导的学生累计有15人次通过社会艺术考级同一专业的第一、二、三、四级以上考试,其中第三级以上应占30%。
2、专业院校毕业长期从事社会艺术教学,在考级活动中本人曾获得社会艺术考级优、良辅导教师荣誉奖累计不少于2次,并受到社会好评者。
五、申报程序
1、申报者直接向省音协领取登记表(复印有效)或上省音协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fjdfart.com/download.php)直接下载。
2、申报者需填写登记表,不得缺项。本人成果等相关信息资料(含学生成绩)应提供复印件,并同登记表寄交省音协审批。
3、推荐人可由各地(市)音协或音协考级单位推荐,也可由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4、获《教学资格证》者,如有新的教学成绩,可于次年申报高一级别的资格。申报程序和要求同上。
5、申报者还可以参加省音协举办的相关专业培训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将发给《教学资格证》。
福建省音乐家协会
200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