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㈢违规处理
⒈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⒊关于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录取
㈠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㈡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培养的硕士生在录取前必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㈢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㈣新生报到后,我院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其它
㈠研究生学费的收取、助学金的发放等以招生当年教育部和辽宁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㈡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㈢为准确及时地联系,请考生将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等信息详细填报,以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于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㈣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㈤未尽事宜以教育部、辽宁省的相关文件为准。
㈥联系方式
部 门:研究生部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 编:110818
电 话:024-83951899、83910311
传 真:024-23924916
联 系 人:李 勇
网 址:http://master.sycm.com.cn/
沈阳音乐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及导师【点此查看:国内更多院校音乐艺术专业研究生招生考试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