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乐器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选拔出具有一定演奏能力与学习能力的考生。
二、考试形式及内容:
(1)乐器种类不限,管弦乐器、弹拨乐器及打击乐器均可。
(2)现场背谱演奏作品一首,演奏曲目应是中外乐器中等程度以上的独奏或协奏曲目。
三、考试要求:
(1)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
(2)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与演奏状态。
(3)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具有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4)能较好的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有较强的乐感和音乐表现力。
四、评分标准:
根据作品的程度、演奏方法、技巧难度、音准节奏、艺术表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分为五个档次:
A:308分--329分:曲目程度较高,难度较大,演奏方法正确,。能自如的完成各种演奏技巧,音准、节奏正确,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
B:280分--307分:曲目程度较高,有一定的难度,演奏方法正确,并能完整演绎。能较好的完成各种演奏技巧,音准、节奏正确,有良好的音乐表现力。
C:245分--279分:曲目中等程度,难度一般,演奏方法正确,演奏基本完整。掌握了一定的演奏技巧,音准、节奏尚好,具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
D:210分--244分:曲目中等程度,难度一般,演奏方法正确,演奏基本完整。掌握了一定的演奏技巧,音准、节奏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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