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1. 初试:
器乐:演奏乐曲一首;
声乐:演唱歌曲一首。
2. 复试:
(1)主科(占总分的80%):
器乐:
钢琴、手风琴:演奏乐曲三首(其中练习曲一首、复调乐曲一首、中大型乐曲一首,中外作品不限);
管弦乐器、民族乐器等:演奏练习曲一首、乐曲两首。
声乐:
演唱歌曲(中外作品均可)两首,伴奏由考场统一安排,适当收取伴奏费。
复试曲目不可与初试重复,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抽签进行试奏、试唱。
(2)辅科(占总分的20%):
笔试:乐理常识、听音记谱各占总分的10%。
考生参加考试的路费、食宿费自理,考试文具自备,除钢琴外其它乐器请自备。
3. 专业考试合格证的发放:
我校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和我校各艺术项目需要的人数,按照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考试合格名单,在我校招生网页上公布,并按考生登记的地址寄送专业考试合格证。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
七、录取
1. 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专业测试,考生须通过该专业测试。
2. 对高考总分超过我校音乐表演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其报考志愿和我校各艺术项目招生人数,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其有关科目考试成绩的高低,德、智、体全面考核,分项目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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