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路径
教育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高等艺术教育是国力强大、民族昌盛、社会文明的重要推动力,承担着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和传承创新文化的重要任务。高等艺术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高等艺术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高校是向国家和社会培育高等人才的场所,探索和优化高等艺术教育,用法治思维贯穿高等艺术教育改革,是现阶段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要求。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我国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高质量,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培养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高等艺术教育改革应遵循的法律规制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以教育法为母法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强国必先强教,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2年6月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教育服务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指出,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强区域高等教育中心建设,形成与国家生产力布局和社会发展需要相衔接的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规划》同时指出,“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制度。发布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明确学校的基本定位、服务面向、治理结构、基本管理制度,保障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到2015年,高等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路径
当前高校艺术教育改革事业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专家和学者提出了高等艺术教育改革需要法治化路径。
首先,坚持依法治教的理念,使教育法治化成为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理念的法治化、教育行为的法治化和教育发展的法治化三方面的内容。一、教育理念法治化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界定受教育者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我们应当将艺术教育主体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对待,应当将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看待,平等主体之间必须相互尊重。二、艺术教育行为作为艺术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体现,主要表现为艺术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等多种形式。我们要慎重对待高校艺术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予以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被任意限制或剥夺。三、在法治化社会中,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进行的高等艺术教育改革,一般都同法律结合在一起。
其次,坚持艺术教育法治化与艺术教育道德化相结合,促进高等艺术教育改革。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艺术教育道德化已显现出其局限性和滞后性。因此,主动选择并努力实现艺术教育法治化才是适时的明智之举。用理性化、制度化的法律来调整高等艺术教育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高校艺术人才的合法权益,这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相契合的。坚持德治与法治两手抓,把艺术教育的道德化和法治化完美地结合起来,以艺术教育法治化为根基,辅以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
最后,加强高等艺术院校规章制度建设,提高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水平。新时期高等艺术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地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其重点应集中在建立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以及逐步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机制,以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在遵循依法治校原则的前提下,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制定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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