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展《传承的力量》学校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展示活动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承的力量>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展示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7〕30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7年起举办《传承的力量》学校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展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以中国传统节日为契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培育深厚的民族情感,集中展示学校艺术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成果。
二、活动内容
(一)以中国传统节日为契机,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节目展播交流,集中展示学校艺术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成果。
(二)参加展示活动对象为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
、大学生(含艺术专业学生)。
(三)展示活动类型为群体性节目,包括以班级为单位
的群体性学生节目,优秀学生艺术社团节目,高水平专业艺术院(系)学生节目。节目形式为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朗诵等。
三、组织实施
(一)活动组织
在端午、中秋、春节、元宵节、清明等传统节日,以及党的生日、教师节、国庆节等现代节日期间,集中开展电视或网络展播交流。
(二)节目遴选
在各地和高校开展“传承的力量”学校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展示活动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和高校报送的节目进行评选,届时,将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遴选出一批精品节目参加展播。
(三)节目拍摄
按照节日主题拍摄系列节目。届时,省教育厅将选派视频摄制团队,前往有关地区和学校就遴选出的精品节目进行集中拍摄,并深入挖掘台前幕后老师和学生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发生的真实、感人故事,制作《传承的力量》学校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展示系列节目。
四、其他事宜
(一)展示活动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各地和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的节目数量由各地及高校自行确定。以节日为主题的节目需提前30天报送,非节日主题内容的节目报送时间不限。
(二)节目以市(州)和高校为单位报送,不接受其他
机构和个人报送的节目。中小学校的节目由所在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高校由学校艺术教育管理部门集中报送。报送的节目录像(光盘)需填写《<传承的力量>节目登记表》。
(三)按照节日主题拍摄的系列活动安排由省教育厅体
卫艺处另行印发。有关具体事宜可发电子邮件咨询,邮箱地址为:twy@e21.edu.cn。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传承的力量》展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的“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的重要载体,请各地和高校按照展示活动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严把导向关。
(二)各地和高校展示活动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
(三)各地和高校要以中国传统节日为契机,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举办好《传承的力量》学校艺术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相应展示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参与审美体验的机会,营造浓郁的艺术教育氛围。
附件:《传承的力量》节目登记表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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