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音乐类评奖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奖,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区文学艺术界的政府奖。旨在表彰和激励为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艺家,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推动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结合自治区文联《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评奖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倡多样化,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推出具有宁夏地域特色的优秀作品。
二、组织机构
成立音乐类评审小组,人选从各音乐专家、学者、音乐家中遴选9人,经评委会审批后组成,负责制定音乐类评奖细则、作品的初选和管理工作。
三、奖项设置及数额
(一)突出贡献奖
表彰对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家2至3名,音协拟推荐1名。
(二)优秀作品奖
1.音乐创作类。交响乐、室内乐、管弦乐、歌剧、音乐剧、舞剧、戏剧、声乐(包括独唱、重唱、齐唱、合唱)等音乐作品均可参评。
奖项数额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2.音乐表演类。器乐演奏、声乐演唱。
奖项数额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以上奖项均可空缺。
四、评奖标准
(一)突出贡献奖
1.政治素养高,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公益性文艺活动。
2.文学艺术造诣精深,德艺双馨,群众公认,社会知名度高。
(二)优秀作品奖
1.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文艺作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优秀作品。
2.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3.主题鲜明,题材、形式多样,具有创新风格、地域特色和独特个性,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
五、评奖范围及要求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发表的作品、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以及公开播映、播出的作品均可参评。
(二)凡具有宁夏常驻户口(包括驻宁部队)的专业或者业余作者均可参评。
(三)参评作者限选1-2项,各可申报1-2部作品。
(四)合作作品的作者,除可申报1件合作作品外,还可申报个人作品一件。
(五)凡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参评。
(六)凡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群星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电影华表奖—“优秀电影音乐”,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类—“优秀广播音乐”,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音乐”)、中国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中国音乐金钟奖”)的国家级奖项作品,不再参评。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人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五名以上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并提交如下局面推荐意见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评奖突出贡献奖推荐表》
2.推荐意见材料
3.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最高奖项的参评作品
(二)优秀作品奖
申报参评的音乐作品,一般应是在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公开播映、播出、演出的作品,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优秀作品奖申报表》,纸质表、电子版均需提供。
2.音乐创作类:声乐作品报送乐谱7份;器乐作品,独奏曲报送旋律谱7份;重奏及管弦乐作品,交响乐,报送总谱1份即可。均需提供公开演出、播出的情况(时间,地点、场次、社会反响等)。所有参评作品均需提供U盘报送的mp3格式或wav格式的音频资料和mp4格式视频资料。
3.音乐表演类:声乐、器乐作品均需提供U盘报送的mp4格式录像资料。录像资料提供公开演出、播出的情况(时间、地点、场次、社会反响等)。报送的录像资料不得编辑(特别是音频的修正),如发现资料经过处理,经组委会查实,将取消该选手参评资格。
4.申报的作品以个人报送或单位报送均可。所有报送参评的材料和U盘均作为本届评选资料使用,不再退还,请自行做好备份。
七、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作品,不得参评。
八、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由申报人报所在五市文联或者宁夏音乐家协会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自治区文学艺术奖音乐专业评审小组,评审组造册登记存档。
(二)初评:专业评审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向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项等级建议,经评审组参加评审的成员签字后确认。
(三)复评: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各评审组组长对建议人选及作品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作品等级建议,经评审组参加评审的成员签字后确认。
(四)终评: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报的人选、作品进行复评,以获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为准,并对获奖人选、作品给予评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会参加委员签字后确认。
(五)监督:评审过程全程由自治区文联纪检人员参与。
(六)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投票表决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征询评审组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将存在异议的成果、作品送请区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评审,将有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七) 审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 授奖:适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颁奖。
九、评奖原则
(一)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可以缺等级和名额,但必须在评审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
(二)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评奖过程中的跑奖要奖、请托游说评委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作品不予评奖。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奖工作中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相关资格。
十、奖励
(一)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优秀作品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二)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者,评审会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相关人员及作品两届内不得参评。
十一、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为宁夏音乐家协会。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优秀作品(创作类)申报表》
3.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优秀作品(表演类)申报表》
宁夏音乐家协会
地 址:宁夏银川市文化东街59号
邮 编:750004
电 话:0951-3971027
联系人:柳薇 巩伊彤
邮 箱:nxyyjxh@163qq.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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