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2020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相关说明
一、 现场确认地点
中央戏剧学院昌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宏福中路 4 号。校区 启用门禁 管理系统,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信息表从昌平校 区西门进出校园;现场确认地点:理论楼四层。
二、 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为 11 月 8 日-11 月 10 日,上午 9:00-11:30,下午2:00-5:00。为确保现场确认工作有序进行,减少考生排队时间,请考生按如下安排来校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 | 报名号区间 |
2019 年 11 月 8 日上午 | 114800000-114898339 |
2019 年 11 月 8 日下午 | 114898340-114898710 |
2019 年 11 月 9 日上午 | 114898711-114898975 |
2019 年 11 月 9 日下午 | 114898976-114899346 |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 114899347-114899614 |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 114899615-114899999 |
三、 现场确认流程
1.考生认真阅读 “现场确认事宜”等公告 ;
2.对考生报考信息(学历学籍审 核结果、报考导师情况)进行资格初审;
3.检查核对有效身份证 、学生证或毕业证等材料,提交复印件(现场无复印设备,请考生提前准备);
4.持有效身份证进行图像采集,打印“报考情况登记表”;
5.考生认真核对“报名情况登记表”,并签字;
6.提交确认签字后的“报名情况登记表”,现场确认结束。
四、 现场确认相关说明
1. 我院只针对报考点选择“中央戏剧学 院”的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即报名号 1148 开头),考生须按“中央戏剧学院 202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现场确认的材料要求,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历学位证书等必须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无效(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 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交大军区政治部盖章同意报考的《军队干部报考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登记表》)。
2.未通过 网上学 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按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否则不予确认,报名无效。具体要求如下:(1)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2)在线验 证请登 录 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3.在读研 究生提 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持境外 学历(学位)报考的 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认证书”(http://renzheng.cscse.edu.cn/)。
5.对未按 要求提 供上述材料的考生不予确 认,报名无效。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五、 关于网络报名其他相关事宜的说明
1.根据教 育部《 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根据北 京教育 考试院《北京 市 2020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须知》要求“请考生务必于网上报名期间在网上支付报考费,现场确认期间一律不接受现场补交费。”
3.其他未 尽事宜 ,我院将依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六、 特别提示
考生须认真阅读《教育部令第 33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按教育部要求,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第二百八 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选)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 、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
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一 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 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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