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一届“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57号)文件(以下简称《奖励方案》)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文艺工作的实际,制定《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文艺事业发展建立的荣誉体系,是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次只评选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两项。评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循“规范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反映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激励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推动我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加快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二、评奖对象与条件
根据《奖励方案》规定,本届评选包括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两大类。
(一)参评对象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集体或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文艺理论和评论等艺术门类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作品原则上是上两个年度内(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展览、演出、播出、发表、出版的作品;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署名,并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申报。以我省为主、与省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省主创单位申报;
4.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作品不参加评选,上述人员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作品可申报参评;
5.参评入选作品要适当向新文艺群体、基层文艺工作者和青年艺术家倾斜,要占一定比例。
各艺术门类具体奖项设置和要求,详见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
参评条件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奖。参评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剧目、节目,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50场次以上;剧目演出不应少于50场次;电影应在全国公映,电视剧应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过省级以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的入选作品。
3.民间文艺作品,应是文化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具有鲜明特色的艺术精品。
4.文艺理论和文艺评论作品,应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审美取向,准确、深刻地把握思想内涵,具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对解决文学艺术领域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要作品。
各艺术门类的评奖具体标准,参照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
三、奖励名额与奖励管理
(一)奖励名额
本届评选奖项:(1)艺术作品奖设11个类别,114个奖项,包括一等奖20项、二等奖38项、三等奖56项;(2)文艺理论和评论奖设10个奖项,包括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
1.艺术作品奖
(1)戏剧类:山东地方戏、京剧、话剧、歌剧、音乐剧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7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
(2)音乐类:声乐作品、器乐作品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
(3)曲艺类:相声、小品、山东快书、山东评书、山东琴书、山东大鼓、山东柳琴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
(4)舞蹈类:舞剧、古典舞、民族舞、当代舞、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街舞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
(5)杂技类:杂技、魔术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
(6)美术类: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综合材料绘画、漆画、美术设计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2万元。
(7)书法类: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9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2万元。
(8)摄影类: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6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
(9)电影类:院线电影、网络大电影和微电影等。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3万元。
(10)电视类: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等。一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
(11)民间文艺类:织绣印染、印刷刻绘、雕刻塑造、编织扎制、陶冶烧造、家具文房等民间工艺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7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4名,奖金各2万元。
2.文艺理论和评论奖
涉及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文艺理论和评论作品,兼顾文学理论和评论。一等奖2名,奖金各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万元。
(二)奖励管理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表彰,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获奖作品及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4.如发现获奖作品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之内不得申报参评。
四、评奖机构与职责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和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文艺界各门类知名艺术家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机构的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决定评奖活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2.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泰山文艺奖”评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初评、终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文联党组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省文联驻会副主席和省委宣传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兼任。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以下简称初评小组),并组织领导各初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各初评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3-5名,组长从省外专家中聘请,副组长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各艺术门类中选任,负责相应艺术门类初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聘任。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和大企业的作品申报工作。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驻鲁部队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可直接报送作品。
申报作品须经各市、大企业文联或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单位推荐申报的每个艺术门类作品数量不超过5件。各市、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作品申报材料报送到省文联相应的艺术家协会进行审核。
2.初评。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初评工作会议,组织成立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根据评选细则标准,对所申报的作品成果进行审评审议,初步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成果,报评委会办公室评议审核后,提交省评选委员会终评。
3.终评。省评选委员会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向省评委会汇报各组初评结果。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评委会全体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一等奖,研究确定二、三等奖入选作品。
4.公布。评奖结果在《大众日报》《山东艺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评奖结果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公布。
评选监督
成立泰山文艺奖评选监督组,对整个泰山文艺奖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由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派员组成。
七、评选工作时间
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品申报及评选工作,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8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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