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十一届“泰山文艺奖”音乐类评选细则
根据《奖励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学艺术成果最高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音乐类艺术作品奖。
2.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或集体创作的声乐作品和器乐作品(管弦乐、室内乐器及乐器独奏等)均可申报。参评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题材重大、主题鲜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在省级以上音乐类刊物公开发表;或演出50场次以上,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一等奖2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万元。
组织机构
成立“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小组”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名。组长由省外聘请专家担任,负责领导本艺术门类初评工作;副组长由评委会办公室在音乐艺术领域内选任,负责初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市和有关大企业文联、省直单位(厅局级)、省属高等院校及驻鲁部队机关政治工作部门按分配名额推选,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推荐作品1—3首(部)。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主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演出、发表、播放时间证明。
2.声乐作品需报送乐谱6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器乐作品中,独奏曲报送旋律谱6份,重奏管弦乐作品报送总谱1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4.各单位须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所需材料报送省音乐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小组根据评选细则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步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成果,报评委会办公室评议审核后,提交省评选委员会终评。
八、奖项管理
1.根据《奖励方案》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类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省文联1106室 邮编:250021 联系人:郑小青 王业夫 电话:0531-6897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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