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初中学校音乐教材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前
1891年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最早提出“应该在学校中进行音乐教育”的思想,对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07年3月8日,清学部正式颁布的《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第一次将音乐课列入学堂课程之中。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以后,蔡元培提出“德智体美”四育并举的教育方针作为政府的教育宗旨,这是第一次将美育列入学校教育之中,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20世纪初学堂乐歌的兴起,被认为是学校音乐教育的萌芽。“乐歌”一词因官编《乐歌教科书》出版而逐步通行全国,“乐歌”是课程的名称,它的涵义是音乐和唱歌。乐歌课的主要目的是涵养德性,强调德育促进人发展的作用。学堂乐歌引进欧美日的教育体系,促使我国音乐教育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的道路。1913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学校课程标准》,将音乐课改为乐歌课。这一时期,曾志吝最早公开发表学堂乐歌作品,包含了6首学堂乐歌,如《游春》《练兵》等,沈心工最早出版唱歌集《学校唱歌初集》,曾志吝出版唱歌教科书《教育唱歌集》。曾志态、李叔同、沈心工等人共同开创了著名的“学堂乐歌时代”。自学堂乐歌开始,集体唱歌成为音乐课的主要组织形式。乐歌教材开始发展,教材将思想性、时代性、教育性置于首要位置。
1923年6月,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颁布了《初级中学音乐课程纲要》,强调了美育的重要性,以乐理、唱歌、乐器为必修课。当时较为通用的四种初中音乐教材是萧友梅的《新学制乐理教科书》(1924年3月)、《新学制唱歌教科书》(1924年5月)、《新学制钢琴教科书》(1926年7月)、《新学制风琴教科书》(1924年3月)。
1932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部颁初中音乐课程标准》,首次将音乐欣赏列入教学内容。这标志着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成为当时音乐教育建设的重要成果。1933年6月,教育部成立“中小学音乐教材编订委员会”,聘请萧友梅、沈心工、赵元任、廖青主等13人为委员,萧友梅是上海音乐学院创始人、中国首位音乐博士,沈心工是学堂乐歌的代表人物之一,赵元任是现代著名学者、语言学家、音乐家。1936年,以他们为代表组织出版的《中学音乐教材初集》一册,开启了我国音乐教材建设之路的良好开端。抗战时期(30年代末),聂耳的《义勇军进行曲》《毕业歌》、洗星海的《在太行山上》《心头恨》、贺绿汀的《游击军》等抗日救亡歌曲在中小学校中传唱,成为当时音乐课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后
从重视到被否定的曲折发展期(1950—1977)
1952年3月18日,中央教育部颁布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文件规定,“应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这一时期音乐教育在学校中开始得到重视。1956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草案〉》,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发的第一套完整的音乐教学大纲,大纲中明确规定了美育的地位和作用,自教学大纲颁布后,真正意义上的中学音乐教材建设也正式起步。由教育部牵头组织,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6册简谱版《初级中学音乐教材》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的较为系统、规范的初中音乐教材。但由于受到当时师资匮乏、音乐教学设施及参考资料紧缺等条件所限,致使许多学校无法实施正常教学,造成音乐教学大纲不能得到全面落实。
1957年至1966年是音乐教育的曲折发展期。由于在当时的方针中没有提及“美育”,加之受“教育革命运动”以及“左”的思想影响,学校美育不被重视,许多学校削减课时,甚至取消了音乐课,音乐教育的地位被大大削弱。文革1966年至1976年间,美育教育被否定,致使美育教育园地一片荒芜。
三中全会之后的健康发展期(1978—2000)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学校音乐教育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82年2月教育部颁布《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手段。1988年5月,国家教委颁发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在唱歌、欣赏、音乐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唱游和器乐内容,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八十年代颁布的两套教学大纲使我国的中学音乐教育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了共六册的《九年义务教育初级中学音乐课本》。
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试用)》,这是对历次大纲经验的总结和发展,具有较高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由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音乐教材,使歌曲、视唱练耳、乐理知识、欣赏等内容有了相对统一的内在联系,日益成熟的教材建设局面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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