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素质教育,决定在全省开展学生艺术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全省学生艺术等级的评定工作在省教委的领导下,委托省学校艺术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定对象:有艺术专长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
三、评定项目:声乐、键盘乐、弦乐、管乐、民乐、舞蹈、素描、水粉画、水彩画、书法(限毛笔)、国画等十一个项目。
四、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学生艺术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由省教委学校艺术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解释。
五、评定等级:分A(A1、A2、A3)、B两个等级。
六、评定办法:
1.A级的评定工作由省上负责组织实施;B级的评定工作原则上由地(州、市)组织实施。拟开展工作的地(州、市)必须提出申请,并附工作方案 ,评委名单,交省教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A、B级的评定办法、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颁标准。不具备评定条件的地(州、市)的学生可报名参加省上组织的B级评定。
2.评定时间确定在每年八月中旬的第三个双休日进行。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评定结果由负责评定单位函告学生,并向社会公布。A级证书由省教委颁发;B级证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甘肃省学生艺术等级证书》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4.鉴于艺术的特殊性,参加评定的学生所取得的艺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者对已取得的最高等级重新予以评定认证。
七、报名办法:
1.参加艺术等级评定的学生必须填写《甘肃省学生艺术等级评定登记表》(此表在考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并随表另交2寸近照彩色免冠照2张。
2.参加A级评定的学生及学生所在地、州、市无B级评定点的学生务于当年6月中旬在甘肃省学生等级评定办公室报名。
3.其他参加艺术B级评定的学生根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八、获得艺术等级的学生可享受下列照顾:
1.各级各类学校对达到一定艺术等级的学生,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各类艺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的艺术特长和骨干作用。为他们的进一步提高创造条件。
2.凡达到并获得A级证书的学生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文史理工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文化课统考成绩加10分。
3.凡达到并获得A、B级证书的学生在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时文化课成绩加20分。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在评定工作中严把质量关,保证艺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省教委对评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一、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权属省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