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建立的某某音乐学”似乎成为当下音乐学科研究的一大热门口号。诚然,学术工作需要树立目标,也需要建设与之匹配的话语体系,如民族音乐学界提出的所谓“音乐上海学”“音乐北京学”,以及前段时间在《音乐周报》发表的《亟待构建戏曲音乐学》。如若只将其视作从各自研究领域提出的,作为一种鼓舞性质的号召与提倡,自然有情可原,但若真的要建立起一门学科,这样的倡议便难以经得住推敲。对某一学科是否需要独立建设的讨论,应当基于对该领域研究工作的内涵及其边界的科学、严谨的界定。
中文里“学科”这一概念本身有两重含义,其一为“可供指导实践的系统性知识原则”,即“学术研究需要的学理方法”,也就是英文中的“Discipline”一词。由于作用的研究领域不同,各学科有着明确区别于他者的方法论,即使像“音乐学”这样的交叉学科,亦会划分为体系音乐学、历史音乐学与民族音乐学三大子学科。“学科”的另一重含义通常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教授的具体课程内容,以及学生学习的特定领域”,对应英文的“Subject”一词,也就是“学习的科目”。笔者认为,与其将后者同样归纳到“学科”的内涵之中,倒不若直接冠以“科目”一词,或许更加适宜。
而由此看来,所谓“亟待建设”的学科,应当以该语词的第一概念为准,即具备适应特定研究对象的方法论体系。当然,这里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一个具体到不可再细分的概念,而是以现行的方法论是否适用为标准来衡量其独立程度。如音乐学下划分出的三个子学科,皆是以音乐为研究对象,即使再进行细分,诸如音乐社会学、音乐美学、民族音乐学、音乐心理学等,都是采用不同的方法论,以不同的视角对同一对象进行观照。也就是说,某一音乐学科的建构,其方法论应当适用于音乐全部的内涵范畴,而非具体到因学者的兴趣偏好不同继而出现的特定具体的次级对象,细化到这一步的学术工作应称其为某某方向研究(即科目),而非一个独立的学科。这种因地、因人而将学科细化为科目的现象在高校的教学实践中尤其常见且必要,如中国音乐史研究、西方音乐史研究皆是由历史音乐学衍生而来,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传统音乐研究与世界音乐研究则可溯源至民族音乐学。
针对特定具体的对象,实际应用中适用的研究方法虽然不是惟一的,但所谓学科,必须具备一套成熟、独立的方法论体系。也就是说,学科划分的关键在于方法论的独立性,而不是研究领域的不同。以《亟待构建戏曲音乐学》为例,文中将“戏曲音乐学”阐释为“对戏曲音乐的研究”,而且不管以何立场、采用何种方法,目标在于建立戏曲音乐理论体系。倘若戏曲音乐学“同民族音乐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形态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物理学等学科一样,也是‘音乐学’总概念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那其是否有区别于这些学科的独立的方法论呢?如若以现行的音乐学科方法足以完成此任务,又何来“亟待构建”?如果要对戏曲各曲种的音高组织方式与结构布局逻辑进行分析,总结风格塑造的核心规律,那么似乎音乐形态学、民族音乐学与音乐心理学的方法便能解决。而对所谓价值观的调整,并不是想当然地构建起一个学科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戏曲音乐研究者产出优秀的理论成果并作用于实践。而文中提出的“过分地囿于地区性、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这一问题,我想这实际上是研究者自身的问题,而非是否建设学科能解决的问题。一个人即便从事世界音乐研究,他一样可以使用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法,而非只局限在民族音乐学这一套方法论之中。相反,如果过分地将自己的研究对象独立出来,脱离了传统音乐研究与民族音乐学的语境,反而会使其与民间音乐的其他门类产生割裂,更容易陷入故步自封的境地。
戏曲音乐需要理论建构,我对此也深表支持,但这需要基于对已有的大量戏曲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梳理。即使没有“戏曲音乐学”这样一门学科,仍然有大批的音乐学研究者进行着戏曲音乐研究,如中国戏曲学院已设立戏曲音乐作曲与音乐学专业,其中后者尤其强调对戏曲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教授。戏曲音乐是否能建设起自身的理论,关键不在能否独立成学科,而在于如何对现有的学术资源进行整合,进而产出系统性、全面性的理论成果。至于是否需要一个“戏曲音乐学”,至少可以说是叠床架屋,不然我们大可为每个具体的研究领域建构起如“探戈音乐学”“说唱音乐学”“南音音乐学”“呼麦音乐学”“木卡姆音乐学”等类似的学科,甚至可以将戏曲音乐进一步细化出“京剧音乐学”“昆曲音乐学”“越剧音乐学”等子学科。如若这般,倒不知是百花齐放,还是贻笑大方了。
当然,我自始至终支持研究者对自身研究领域理论建设完善的呼吁和倡议,但在这背后我们需要洞见到其主要矛盾何在——能解决问题的应当是研究成果的产出与应用,而非高举建立某某音乐学科旗帜的号召。古有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当我们突然想建立起一个学科的时候,不妨问问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莫让学科建设变成派别林立之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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