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考管理
校考由招生院校的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考点按照协议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和考点安排,对专业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各考点单位须在2012年1月10日前与招生院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协议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考点单位与招生院校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我院监察与督查处备案一份。考点单位要按协议负责做好招生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招生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招生院校要按教育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专业校考工作。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切实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执行回避制度。考点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要及时收回考生的《专业考试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将违规情况如实记载在《监考情况记载表》上,由主监考、监考签字确认后,交考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在考点张榜公布。违规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监考情况记载表》和《考生违规事实公布栏》的缩印件,必须在本场考试结束后一天内报送我院监察与督查处,不得拖延。对被认定违规的考生,我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档案。
3.考试期间,我院将派巡视员、督考员到各考点进行巡视督考,检查各考点组考情况。对在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出现重大差错或违规问题的招生学校和考点,将分别给予取消在湘组织校考资格或取消校考考点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