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要“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等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舞蹈、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面试科目须由5人组成的考官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重要过程要有视频录像,重要环节要有文字记录,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含视频录像)须密封保存一年,以备查阅。
(八)省内考点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后,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刻制专业考试成绩光盘一式四份,交省招生考试院(三份)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留存。我省将于2012年1月20日前公布全省艺术各专业类别的合格分数线,并公示取得合格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成绩分段表等信息,考生可登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信息平台(http://www.gzszk.com)查询专业考试成绩。
(九)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艺术专业考试报名户籍所在的县级招生办办理高考艺兼文或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未获得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只能办理高考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高考文化考试报名费)。
(十)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省外院校须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简章,省内院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
(十一)省外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未经备案的考生,我省不认可其艺术类考生资格。
(十二)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要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各相关考点的专业考试;省内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由省内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三、文化考试
(一)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艺兼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文)和文科综合,艺兼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和理科综合。
(二)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初中五年制的考生参加省内各市(州、地)组织的中考文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