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的13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外,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向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各院校应于专业考试前将考试实施意见及办法报省招考院),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组织设点校考。
(6)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必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进行校考。
(7)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统考专业考试的考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其他省内外艺术院校(系科)非统考专业的考试。
(8)主考单位对专业考试要加强管理,必须制定考试细则、评分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考前要对纪检、考务管理、监考、评卷、登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各招生院校要选派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艺术类专业的同志担任考点负责人、主考、监考、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特别是施考单位要有工作踏实、业务较强、熟悉考务工作的院校领导及管理人员负责和组织考点的工作。专业考试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查验考生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报考证》、《专业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严防代考。招生院校要组织专家或建立试题库进行专业考试命题、按照高考试卷保密要求进行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面试等考试科目(项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
3.成绩通知
专业考试结束后,省统考专业由省招考院和承办院校依据专业成绩,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各州(市)、县(市、区)招考机构和考生本人。各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非统考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文化考试人选,报省招考院备案后,填发《考试合格通知单》,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寄给考生本人。各招生院校确定的参加文化考试的考生名单及其专业考试成绩(各门专业成绩及总分)须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招考院。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专业考试科目及内容
全省统考专业为:音乐学专业本、专科,美术学专业本、专科,艺术设计专业本、专科(含环境、装璜、服装、装饰、染织、室内与家俱、广告艺术设计等)。
音乐学专业考试科目为:音乐基础笔试、声乐演唱、键盘及其它乐器演奏,共三科,其中音乐基础笔试满分为100分(听音记谱80分,音乐基础理论20分),其它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总分300分。
美术学及艺术设计专业实行一次考试,成绩共用,考生可根据考试成绩选报各相关专业志愿。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共三科,各科满分为100分,总分3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