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云南省2012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12年高考招生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与优录政策公布如下: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省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艺术院校(系科)录取工作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批次执行。
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在本省同类专业中通用。但音乐学、美术学及艺术设计的专业考试成绩互不兼用;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和非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也不得兼用。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考试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考机构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考机构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考机构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考机构与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考机构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本校录取原则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文化考试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10名,主科前5名;非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3名)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由学校集体讨论提名,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
其他事宜详见:《云南省2012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办法》。